《大公报》:人大释法规定宣誓次数仅限一次 四议员或失资格

撰文: 黎梓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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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章引消息指,释法内容包括任何方式的“加料”、扭曲发音及断句,均不符宣誓要求。。(资料图片)

《大公报》今日报导,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或规定宣誓次数仅限一次,故除梁颂恒及游蕙祯外,姚松炎及刘小丽亦会被取消资格。

报道指,高院若裁定梁游等人丧失议员资格,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须宣布相关议席悬空,当局随即会筹备补选工作,毋须待上诉至终审法院才安排补选;被取消资格的议员亦必须全数退还自十月开始领取的议员薪酬和津贴。

• 基本法第104条内容为: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报导又引述政府中人表示,高院分别受理梁、游、姚及刘的就宣誓的司法覆核申请,若释法后规定宣誓次数仅限一次,四人都会被取消资格。报导亦引述无线电视及《巴士的报》的消息指,刚结束的六中全会曾讨论宣誓事件,中央委员对梁游二人宣誓表现,“感到极大愤慨,认为须作政治表态”。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明日会议,就释法内容咨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预料将优先讨论宣誓问题的释法内容。

就《大公报》引消息指将会就宣誓次数释法,立法会议员谢伟俊今早于港台节目表示,“不明白条文讲到咁细咁死有咩好处”,又指“分分钟连黄定光都不能再宣誓”,担心《基本法》连宣誓次数都有限定时,将会有太多漏洞需要处理。他建议可有再宣誓机会只限于不小心错漏,若蓄意拒绝宣誓便丧失议员资格,但谢强调本港法律有足够条文及框架予法官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