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招双倍印花税退税被裁定只优惠“一换一”业主 税局上诉得直
政府三年前为压抑楼市炒风,推出俗称“辣招”的双倍印花税(DSD)政策,但准自住用家以“楼换楼”方式作买卖,则可获豁免,惟一个小家庭因为家中增添新成员,把手头两个细物业一并出售,以换购一个较大的单位,却被税务署指不乎合“一换一”的原则,拒绝退还27万元印花税。该业主不满,早前提司法覆核获胜诉。税局提出上诉,上诉庭今下判词,认为当初的立法原意,确列明优惠只适用于“一换一”的业主,认为本案的业主的“二换一”情况并不适用,不能享有退税优惠,故裁定税务局上诉得直,推翻原有判决,税局并兼得堂费。
上诉庭在判词指出,有关退税优惠的说明中,条文说明“另一住宅物业”,当中的“另一”字眼,认为已相当明显表明不包括多于一个物业,同时亦认为,相关的条文,其立法原意,并没有顾及一名拥有两物业的业主。上诉庭法官又指,由于条文上亦要求业主须在购买新物业后,须在指定期内出售手上另一原有物业,若一名业主在购买新物业后,售出他手上多于一个的物业,这会出现多于一个旧物业出售期,法官认为这会令计算时限上出现困难,故认为法定原意想,应只会针对出售单一物业,而非多于一个物业。
此外,申请人何国泰的代表律师,虽然曾在原审时引用财政司曾俊华于网志于2013年一篇网志上的言论,指豁免条款,是为照顾有实际住屋需要的港人用家。惟上诉庭认为有关言论,并不应用作考虑这条文的其他诠释,并认为若政府真的有这样意图,应会有更多的解释文件,例如解释性的避忘录,或是在立法会的简报上提及,故认为不应用作考虑。
案件争议点在于是否只适用于“一个”旧物业
今次案件的争议,正是《印花税条例》DSD条文所指的“原物业”,是否只限于一个物业。税局认为条文对“原物业”的定义,列明如果换楼业主在买入新物业之后六个月内,卖出原有的“一个”旧物业,才可获退税。税局认为,法例条文已相当清晰,法庭毋须用政府官员言论协助解释,亦不认为这会令楼换楼业主对退税产生合理期望。
申请人何国泰于1995年及2007年先后则后两个小单位,2013年其妻诞下第二名孩子,他遂在2013年6月,即DSD辣招推出后约4个月,斥约730万元购入珀丽湾一伙大单位,并在6个月DSD退税限期内,以共808万元售出两伙青衣翠怡花园细单位,并申请就该两单位的印花税申请退税。惟税局指他的情况属“二换一”,而非法例要求的“一换一”单位要求,拒绝向他退还第二个单位涉所涉及约27万元的税项。
案件编号:CACV 5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