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太子站涉藏镭射笔等 文员被裁罪成 判囚1年兼罚款5千元
撰文: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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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铁太子站去年8月31日晚警方进入太子站拘捕多人,惟最后只有数人被控,其中一名当晚被发现身上疑藏有弹弓、镭射笔等物品的男子,今(14日)在九龙城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他所持镭射笔属最危险级别,弹弓与螺丝帽若配合使用亦能有一定射击力,判被告入狱1年及罚款5千元,并拒绝让被告保释等候上诉,被告亦是“831事件”中,首名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被告。
被告钟日祺,33岁,文员,被裁定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及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材两罪罪成,指他于2019年8月31日,在太子站藏有一个弹弓,48粒螺丝帽及一个能发出雷射光的装置,他另被指同日同地管有两套无线电发射器。
弹弓与螺丝帽配合使用可射破层板
被告审讯时曾传召其胞弟作供,指他们两兄弟在父亲的公司工作,工作上会接触到雷射笔及螺丝帽等用品。裁判官裁决时指出,涉案3件物品本身不是攻击性武器,但弹弓及螺丝帽若配合使用,可发挥射击作用,测试显示可射破距离5米的层板,认为具有一定杀伤力。至于镭射笔,经检验后亦证实是第四级最危险级别,可在60米以外伤人。
被搜出有头盔护胫等装备
此外,被告当天戴着黑面巾,被告并被搜出其他保护装置,包括护目镜、头盔及护胫等,这些物品亦适合在打斗时使用。考虑到案发时间及被告外观等,不相信涉案物品与他的工作有关。
车站冒烟被告却留在月台
裁判官亦有考虑当时太子站的情况,指当时列车停驶并有白烟冒出,能推断现场必有事发生,但被告却未有随其胞弟前往1号月台,却逗留在3号月台,认为他并非想回青衣住所。裁判官又指,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行性质严重,需负上相当刑责,故须判以入狱式刑罚。
案件编号:KCCC 224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