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青年涉沙田冲突用伞袭警 官指证人说法有出入裁罪脱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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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市民在沙田举行反修例游行,22岁青年被指在新城市广场的警民冲突中,用雨伞插中身穿便服的警署警长。他否认袭警罪受审,案件今(29日)于沙田裁判法院裁决。裁判官李志豪指出,警署警长在主问时表示挡开雨伞,却在盘问下声称被击中。裁判官认为警长其说法牵强,又指亦无证据显示被告与警长为何会有身体接触,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并获讼费。

被告蔡浩民(22岁)被控于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广场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署警长陈明德。蔡在散庭后表示心情平静,形容自己是“好彩少少”。

陈在主问时未有说被打中

裁判官分析指,陈在主问时供称被告用伞插向他,他伸手挡开,从未说过被打中,但在辩方盘问之下却称遭击中。陈解释最初没提及“击中”等字眼,不代表没被打中。惟裁判官形容说法牵强,且陈无法就此重要的情节提供清晰的证供,法庭不能确认其证供真伪。

片段只拍到后半部份

对于陈指被告用雨伞施袭后再推撞他,裁判官留意到涉案录影只拍下后半部份,他不清楚两人为何会有身体接触,故裁定被告袭警罪不成立。

控方以自招嫌疑为由,反对辩方申索讼费。惟法庭认为控方似是侧重于有人扔掷水樽,而被告刚好在现场出现,最终判被告取得讼费。

案件编号:STCC18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