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栢芝被指未按安排拍电影 被经理人余毓兴追1276万片酬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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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张栢芝与前经理人爆出合约纠纷,张被指未有按经纪合约及电影合约,出演所安排的电影,遭前经理人及公司入禀高等法院,追讨1276万片酬及相关损失,更要张透露由2015年至2019年间的演艺收入。
原告为余毓兴、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为张栢芝。
入禀状指出,余在2011年7月10日与张签订了《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据合约内容,余会担任张的全球唯一经理人8年,余同意向张支付4000万元,作为4部由余替张接拍的电影片酬。
指张答应拍两片及已收276万
另外,余及张亦在2012年5月16日,签订《张柏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张答应出演两部电影,而余则向张支付276万元。双方亦在2014年7月中签订《全球独家演艺经纪协议(补充合约)》,以取代2011年的经纪合约。
自2015年起违约
不过,张却未有根据电影合约出演有关的2套电影,要求张归还276万;张亦自2015年5月底起违反经纪合约,原告于是向她追讨1000万片酬,以及要求她交代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9日所有与演艺事业相关的收入。
案件编号:HCA12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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