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善波:香港从来无三权分立 现在也不是
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邵善波于《明报》撰文,以《不是三权分立,是部门分立、司法独立、权力分散》为题,指香港的政治制度“不是三权分立,从来不是,现在也不是”。他又指香港行政权与立法权是分散于“行政与立法”两个独立的部门,强调两个部门都要按法律行事,如出现违法情况,便应由独立的司法机关作出裁决,指以上是香港制度的本义。
邵善波在文中引用美国为例,指美国三权也非完全分立,如总统就对立法机关的决定拥有否决权,而立法机关又有推翻否决的机制;关键在于“三权分立”应用在一个主权国家的单元上。他指,香港不是一个主权单位,故管治权是国家通过法律授权成立和执行的。
他又指香港的行政立法既相互制衡,又要相互合作的体制,不是权力分立、各自运作,无论从理论,实质或运作上来看,香港的政治制度都不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制度。
另外,对于政府就宣誓风波提司法覆核,他形容此举为“对事不对人”,做法既没有破坏立法机关独立性,也没有破坏行政立法关系。他又指,所有人及机构都得依法办事,无任何人或机构可凌驾,或不受法律管制;故认为政府面对违法情况时,采取行动是责无旁贷。他又批评过去几年的立会由少数人以捣乱的手法妨碍议会运作,如不让立法会投票议政,以阻政府施政才是问题所在。
冯炜光:不愿完整读出誓辞已有“根本问题”
新闻统筹专员冯炜光亦于《明报》撰文,列出多条条例为政府提司法覆核作解释。他先引《基本法》第104条,指任何人在作出上述宣誓时不愿依誓辞完整读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已经有“根本问题”。其后他以《立法会条例》第73条,指清楚的说明了立法会议员和律政司长的责任,“选民或律政司长可针对任何以议员身分行事或声称有权以该身分行事的人,以该人已丧失以该身分行事的资格为由,在原讼法庭提出法律程序”。
最后,他以《基本法》第48条(2),指“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基本法,对立法会议员按照基本法宣誓的责任,有权有责执行。”,但实际上,《基本法》第48条(2)只提到行政长官“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