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撞女途人 官指驾车警员犯案非因自私心急 判社服令120小时
一名46岁男警员去年三月驱警车往裕民中心处理一宗晕倒事件时,在秀茂坪康宁道及振华道交界撞到一名女途人,令她头骨骨折。男警上月被判一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罪罪成,押后至今(6日)在观塘法院判刑。辩方庭上呈上多封求情信,其中被告自行撰写的求情信透露,其妻子早前患癌。而被告在案发后感到抑郁和焦虑,至多晚未能入眠,后需接受心理辅导。辩方又称,被告服务警队25年间表现良好,现已感到十分后悔并冀对伤者道歉,故祈法庭轻判。裁判官则指,考虑被告犯案因一心救人,而非自私心急而危险驾驶,因此轻判被告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并停牌24个月。
被告陈家杰(46岁),任高级警员,被控一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罪。控罪指他于2019年3月8日,在秀茂坪康宁道及振华道交界危险驾驶警车,引致蒋一平身体受严重伤害;被告早前被判罪成。
辩方指被告接受心理辅导时“含住眼泪” 可见他深感后悔
辩方今呈上多封求情信,指被告妻子早前患上癌症,现正在康复之中。而被告在案发后感到焦虑和抑郁,接受心理辅导时亦“含住眼泪”,可见被告深感后悔。辩方又引述被告上司和朋友的求情信,指被告自幼加入救护队,一直有心帮助别人,加入警队后工作态度良好,25年警务生涯间数次获副处长、高级警司等嘉许,近年亦获安排署任沙展职务,故祈法庭考虑被告的背景和案件的特殊性质而轻判被告。被告自己亦亲撰悔过书,指自己内心歉疚,希望对受害人道歉,又指自己受事件影响多晚未能入眠,现深感后悔,希望法庭轻判。
裁判官判刑时指,被告审讯中未有否认自己在案发时有不小心之处,并在审讯后被定罪,但考虑到被告亲撰的求情信的内容,加上接纳被告犯案全因心急救人,并非因一己之私而危驾,故轻判被告120小时社服令,同时需停牌24个月。
案件编号:KCCC 155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