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集会|警员作供遭裁判官多番质疑 被控堵路学生脱罪
去年11月2日有网民发起反修例集会,其中港岛多处有示威者堵路图阻塞交通。一名19岁男学生被指用雪糕筒堵路,被控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罪,他否认控罪,案件今日(17日)于东区法院开审。控方首先传召负责拘捕被告的警员作供,惟警员在庭上未能认出被告。主审裁判官何俊尧亦多次质疑他的证供,指现场片段显示交通根本没有被阻,片中甚至没有见到路上有雪糕筒。该警员最终同意裁判官说法。控方原订会传召其他证人和证供,但午休时索取律政司意见后,决定不呈上其余证供。林官随即颁下裁决,裁定控方表证不成立,被告当庭释放。
被告许泷泺(19岁,报称学生),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罪,指他于去年11月2日,在礼顿道及加路连山道留下雪糕筒,可能对礼顿道交通造成阻碍。
警员庭上未能认出被告
控方首先传召证人警员罗逸威作供。罗供称,自己2012年12月入职,案发时任职香港区冲锋队。案发当日罗随队友到铜锣湾一带清理路障,至下午5时半在礼顿道看见有4至5个黑衣人士聚集,有一名黑衣人将路边一个雪糕筒扔到路中。罗称,当时雪糕筒倒在一辆货车尾,令交通堵塞。其后罗称目睹被告在行人路往西跑去,但随即折返往加路连山道逃走。罗与其他警员乘警车追捕,发现被告至保良局附近再折返往警车的相反方向跑去;警员于是落车追捕,并看见有一个黑衣人往新会道方向跑去。罗等5名警员追捕至希慎道,发现被告绊倒在地上,于是上前制服被告;罗供称落车时视线曾有数秒被阻。罗续称,拘捕被告之后他替被告快速搜身,并曾确认他的身分,但庭上控方今日再次请罗认出被告时,罗观察记者席及旁听席良久,都未能找出坐在第一排、咪高峰前的被告。
其后控方播出现场片段,片段中显示案发当时礼顿道东西行线均有黑衣示威者聚集;何官随即质疑罗的证供,问为何罗早前会称当时只有西行线有示威者聚集。罗解释称当时“睇唔到”。林官又再质疑,指罗曾供称受当时交通被雪糕筒阻碍,但片段中显示现场交通并无受阻,如罗所乘坐的警车亦能够快速前进追捕黑衣示威者,质疑罗所讲述的雪糕筒“去左边?”。罗解释指该雪糕筒细小,但又迟迟无法形容雪糕筒的确实高度,直至多番阅读记事册后才回答该雪糕筒约一张A4纸般高。林官再次询问罗“咁当时啲车系点行?”,罗自言未有留意,但承认按片中纪录,现场车辆未有受阻。
案件午休后 控方不再提出任何证据
罗在接受辩方盘问时承认,不肯定被告当时是否唯一一个跑向加路连山道的黑衣示威者,亦承认不能确认片中路旁的一个黑色物品就是该雪糕筒;罗又承认被告逃走时,马路上并无雪糕筒。罗最终同意,片段没有拍摄到现场有人向马路扔出雪糕筒。
控方原订尚有第二名证人以及其他证供准备呈堂,但双方结束对罗的盘问后,控方突然提出需要索取律政司意见,以确认会否继续提供证据。案件押后至午休后,控方主动提出不会再就本案提出任何证据。林官随即颁下判词,指即使将罗的证供推到极点,接纳被告当日确有扔出雪糕筒,但罗亦不肯定该雪糕筒最终掉在何处;罗甚至未能确认当时地上是否确有雪糕筒,而据录影片段显示当日的交通根本没有受到阻碍,故裁定控方表证不成立,辩方无需提供证据,被告当庭释放。
此外,一名20岁学生谢家丰于去年11月2日在维园外被警方截查,搜出索带、面罩、滤罐、劳工手套等,原被控以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案件今在东区法院再讯时,控方指考绩被告年轻、无案底,最终接纳辩方提议不再起诉,并以1000元签保守行为方式完结此案,获法庭批准。
案件编号:ESCC 2466/2019、ESCC68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