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风波】拆解三大争议 汤家骅:下周三不完成将丧失就任资格
日前宣誓“加料”的青年新政梁颂恒、游蕙祯、独立的姚松炎,以及宣誓读漏“香港”二字的民建联黄定光,将要在下星期三立法会大会重新宣誓。前三者届时会如何变招,仍是未知之数,一旦又是未能完成宣誓,本港会否出现有候任人丧失就任资格的局面?
问题一)谁来监誓和裁定宣誓是否有效?
根据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9条,在立法会选出主席前,须由立法会秘书监誓。因此刚过去的星期三(12日),由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为70名候任议员监誓;在立法会主席选举后,就由主席监誓。
夏正民法官于2004年的裁决进一步厘清宣誓要求,按《基本法》第104条宣誓是所有候任立法会议员的强制性宪制责任,议员必须以符合《条例》的方式及形式宣誓。如果议员以不符合《条例》的方式或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变誓言的实质意义,其誓言便违反《基本法》,属不合法及无法律效力,立法会秘书并无权力为此等誓言监誓。如出现这种情况,立法会秘书应在立法会主席选出后提请主席,由其作出裁决。换言之,下周三候任人重新宣誓时,将由梁君彦决定是否“收货”。
问题二)拒绝宣誓有何后果?
立法会前议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若誓言仍不获接受便失去就任资格,需进行补选。”他解释,若主席不接受宣誓程序已完成,候任人在法律上已可算是丧失就任资格。他评估,在实际操作上,可能是由选管会宣布议会出缺而进行补选。
不过,中大政治与行政学系副教授马岳认为,法例上并无写清楚什么情况下会失去就任资格、由谁去宣布失去就任资格,法例有灰色地带,但他相信取消议员资格的情况不会发生,“我谂下星期会搞掂。我不知道青政会否换个方法玩,但我谂佢地都想做议员,所以我又不太担心。”
问题三)宣誓有无最后限期?
汤家骅认为,《条例》中的“尽快”是指“尽力在短时间内完成宣誓程序。不把握机会拖延并非‘尽快’。”他认为,候任议员如果在下星期三,再不能完成宣誓程序,他们将丧失就任资格。”
事实上,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今早与内委会正副主席会面后,被问到下星期三是否候任人宣誓的最后机会,他无法明确答复。梁表示由于无先例可循,他正与法律顾问及秘书处研究可能发生的情况,估计要多一至两天才有答案。
不过,政圈消息指,相信梁君彦解除姚松炎三人议员资格的可能性不大,事关一旦有议员出缺,便需进行补选,在建制派选票优势不大的情况,最终也是泛民夺回议席,但就会触发补选,这非北京所想见到。
话说回头,即使候任议员宣誓没有期限,也不会失去议员资格,根据《议事规则》,候任人一日不完成宣誓,一日也无法参与会议或表决,意味著无法履行议员职权。
相关条文:
《宣誓及声明条例》
19条: 立法会议员的誓言
立法会议员须于其任期开始后尽快作出立法会誓言,该项誓言─ (a) 如在紧接立法会全体议员普通选举后的立法会会期首次会议上而又于选举立法会主席 之前作出,须由立法会秘书监誓; (b) 如在立法会任何其他会议上作出,则须由立法会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议员监誓。
21条: 不遵从的后果
如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本部规定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 (a) 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及 (b) 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基本法》第104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 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 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议事规则》第1条
除为了令本条规则得以遵从者外,议员如未按照《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的规定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不得参与立法会会议或表决。凡举行换届选举后,以前已作该等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的议员,在参与立法会会议或表决之前,亦须遵照本条规则再次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