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涉藏笔型玻璃爆破器等被控 辩方争辩工具可作书写工具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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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学生去年12月“黎明行动”当日,疑在旺角被搜出折刀、卡片刀等,他否认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及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两罪,案件今(4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审。警员供称,巡逻时有人发嘘声及叫嚣,他从被告搜出笔型玻璃爆破器,期间被告拒回答问题。辩方指该工具可有其他用途,并能用以书写,警员则称当时因“冇为意”而没有试写,故不知是否可以写字。

警员吴德辉称检获爆破器时未有为意,故未有即场试写。(林乐儿摄)

涉案工具包括关节保护手套

被告陈靖锋(19岁,理大学生)否认于去年12月9日,在旺角弥敦道好望角大厦外的公众地方,无合理辩解而携有攻击性武器,即一把折叠刀及一张卡片刀。他另被控于同日同地,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对五指关节保护手套及一支笔型玻璃爆破器,意图将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警员吴德辉供称,当晚乘警车在旺角巡逻,经过时有人发嘘声及叫嚣。10时半左右,他在弥敦道与山东街交界下车,见到戴上口罩的被告,身旁另有7、8人。被告拒绝回答他的问题,吴遂对他搜身,从腰包找出卡片刀、笔型玻璃爆破器等,而背囊则有折刀、手套、未有开封的口罩、外套等。他透露并无警诫被告。

律师指爆破器有其他用途

辩方大律师姚本成指该玻璃爆破器有其他用途,例如可用以书写。吴在盘问下承认若试用该工具并不会花费很多时间,但他当时因“冇为意”而没有试写,故不知是否可以写字。他亦同意被告没有意图取出案中的物品使用。

警员称不知被告是大学生

辩方又指,吴的书面供词提及被告与身旁约8人时,只称他们聚集。辩方提出被告并无叫喊,吴不同意。辩方再质疑他没有录取背景证供,吴回应只取了警诫供词,并否认学堂曾教导要问背景证供。吴知悉被告是运输工,但不知对方同时是大学生,并承认没有调查被告与身旁人士的关系。

吴供称有检取被告戴上的口罩,但受盘问时回应“记忆中冇检取”。辩方呈上录影截图,指被告无戴口罩;吴则未能从相片认出被告,并坚称对方有戴口罩。裁判官及控方加以询问,吴解释曾要求被告脱下口罩以确认身份,之后让他重申戴上,待搜身完毕后,宣布拘捕之时才将口罩连同其他证物取走。

刘官裁定表证成立。被告选择不自辩,但传召案发时的女雇主。运输公司女东主黄瑞云供称,公司会提供口罩和手套,员工需搬送冰箱等电器,也要“拆箱”。她曾叫被告自备利器开“雪柜箱”,及带备文具,被告其后准备了刀具。黄看过证物相片后,表示见过被告用该笔型玻璃爆破器与客人签收,而被告亦曾经用过与涉案折刀类似的工具开箱。她又确认涉案的口罩和手套是其公司提供。

黄续说,案发当天是被告第4日上班,他下午4时左右下班,再去黄家学写报告。她原本打算与家人、被告及其他员工外出晚膳,但因睡著了而缺席。其丈夫及儿子后来告诉他被告遭警方拘捕,她在录影截图中认出儿子和被告。

审讯明续。

审讯明续。

案件编号:WKCC452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