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衣男认向警车警署掷汽油弹 官指会危害公众安全 囚4年4月
黑衣男子去年6月凌晨向湾仔警总外的警车掷汽油弹,同日下午又向跑马地警署投掷另一枚,他早前承认纵火、拒捕等共9罪,并自称患有思觉失调。案件今(19日)在区域法院判刑,法官明言本案与去年的社会争议事件无关,但指汽油弹属具杀伤力武器,掷出后所引起的火势难以控制,有机会危害公众,直言被告的行为挑战本港的法治及秩序,须判处阻吓性刑罚,判被告入狱4年4个月,兼罚款5000元。
被告庄鑫淼(25岁),任职于清洁公司,被控纵火罪、驾驶未领牌照的车辆罪、没有展示登记车辆号码罪、抗拒警务人员、管有第一部毒药及管有危险药物共9罪。由于控罪陈述与控罪详情不符,控方将控罪陈述由意图危害他人生命而纵火改为妄顾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纵火。
首次事件中警车上有4警
法官判刑时指,投掷汽油弹所引起的火势不稳定及难以控制,亦属具杀伤力的武器,有机会对公众构成严重伤害。法官指,被告在首次事件中,将汽油弹掷向警车,汽油弹在车底起火,被告当时一定留意到警车上有4名警员,此举或会危害到他们的生命。
第二次事件有私家车经过
法官续指,第二次事件中,当被告投掷汽油弹时,恰巧有私家车在旁经过,与被告只相距数米,若汽油弹意外波及私家车,将会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再者,事发时为白天,附近有行人及车辆,若有人看到被告的行为必然会受惊。
官指本案与社会争议无关
法官直言,被告的行为挑战本港的法治及秩序,而正在执行职务的执法人员,特别是前线人员必须受到保护,法庭必须阻吓类似行为,法庭也不会容忍暴力行为,而暴力行为必须受到谴责。法官也指出本案与香港现时的社会争议无关。
法官考虑被告的精神状况、有悔意、事件中没人受伤、所造成的损坏属轻微等情况,作出以上判刑。
被告全黑打扮手持点燃的汽油弹
案发于去年6月7日凌晨3时,被告全黑打扮手持一个点燃的汽油弹,本打算掷向警总,但后来将汽油弹掷向警车左边,引致起火,涉事警车最终没有受损。
同日下午,被告再重施故技向跑马地警署掷汽油弹,致警署大门起火,警署外的围栏被烧黑,维修费用为2500元。另外,被告被捕后,一度在北角警署拒捕,而警方后来在被告案发时驾驶的车辆上发现安眠药及小量“K仔”。
案件编号:DCCC 89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