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和你唱”警方称记者违限聚令 大律师:无违法惟警有权驱散
有过百市民于五一劳动节响应网上号召,在沙田新城市广场聚集唱歌及叫口号等。大批防暴警察在晚上7时,进入商场驱散,期间要求在三楼聚集的记者或其他人士均须离开,否则将会票控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
有大律师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记者采访不属于“群组聚集”,并未有违反限聚令。不过,他指,《规例》同时赋予警方驱散的权力,可驱散多于四人、两者距离少于1.5米的聚集,若记者未有听从命令,即属违法。
记者在现场采访不属“群组聚集”
根据《规例》(第599G章),除属于可获豁免的群组,否则在公众地方多于4人的“群组聚集”,属于违法。法政汇思召集人、大律师李安然认为,记者在现场采访,不属于“群组聚集”,情况类似在食肆外排队等外卖的人士,并无违反限聚令。
李安然解释,原因是一群记者聚集采访,虽然持有共同目的,但每个记者所属机构不同,一般情况下非集体行事,“例如5个记者来自5个不同机构,虽然企埋一齐,但系各自有唔同工作任务,唔算系集体行动”,不符合法律定义的“群组”。他续指,即使四人属同一机构,互相认识,但属可获豁免群组,即“在工作地点为工作而进行的群组聚集”。
执法权力留有一手 警方有权驱散
不过,李安然指“无犯法,唔代表唔可以驱散”,《规例》在执法权力上“留有一手”,根据《规例》10 (2) ,警方有权力驱散多于四人、两者距离少于1.5米的聚集。记者若然未有遵从警方命令,保持适当距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罚款2.5万及监禁6个月。
他指《规例》的精神,是要求执法人员先作出合理命令,而非即时驱散,否则属于滥权,即使成功控告记者,在法庭上仍可争辩驱散行动是否违宪,即违反《基本法》27条干预新闻自由。他又提醒,按照《警察通例》,警方应尽量协助传媒的工作,不应轻易以限聚令驱散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