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英国车牌在港驾驶父车 辩称“访客”抗辩被拒 父子齐留案底
手机相关用品公司东主,为了解儿子在英国考获的车牌是否能在香港合法使用,用了“自己的方法”,亲自上香港法律网站翻阅交通条例。他相信儿子并非经常在香港,可以用“访客”身分,持英国车牌在香港合法驾驶。惟儿子因超速被捕,东主也因借车给儿子驾驶,二人一同被控,每人被判罚款5千元及停牌一年,留有案底。
两父子不满裁决,到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并就“访客”的定义提出争辩。法官上周发出的判词指出,东主儿子持有香港身份证,就是香港居民,不符合访客身分,而东主以自己的方式去理解法例,是不足且适得其反,维持二人的定罪和刑罚。
商人徐嘉然接受《香港01》记者访问,他得悉法庭裁决后,仍然十分气愤。他认为法律上对“访客”的定义解释不详,条文亦不够清晰,现正与律师研究,决定会否上诉到终审法院。
徐说,他读工商管理课程时曾修读法律课程,故他的儿子去年在英国考取车牌时,二人想查究国际车牌能否在香港合法使用,他在香港法律的网站查看,而非直接向运输署查询。
他阅读《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条时发现,从外地到港的驾驶人,若持有香港以外地方发出的有效国际驾驶许可证,可在入境后的12个月内在香港驾驶。
《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条时:从外地到港的驾驶人,若持有香港以外地方发出的有效国际驾驶许可证;可在入境后的12个月内在香港驾驶。
徐认为“到港人士”解释合用于儿子情况
他又同时查看法例中,就“到港人士”(Visitor)的解释,发现意指任何抵港人士,但不包括到港居住超过12个月的人。
徐认为,儿子在英国读书,大部分时间在英国,且儿子准备留在当地发展,来港仅为度假,故认为儿子只是一名访客,合符要求。与此同时,儿子亦有问英国的大学学生事务处,校方指儿子的车牌没说明不能在港驾驶,令二人更相信能在香港驾驶。
他也想过为儿子把英国执照换成香港车牌,惟运输署却要求他出示儿子在英所读学校的文本信函,他当时并无准备,故最后未有办理。
“到港人士”(Visitor)的解释,意指任何抵港人士,但不包括到港居住超过12个月的人。
持港身分证=访客?
去年八月底,其子在港驾车时因超速被捕。他协助警方调查时,承认儿子驾驶其私家车,最后他的儿子被控超速、无合法牌照驾驶及无第三者保险。而他亦被控容许无牌人士驾驶;及无无第三者保险的罪名。二人在荃湾法院被裁定罪成,各被判罚款5千元及停牌一年。
徐认为法律条文不清晰,从外地到港人士的条文中,并没有说明“持香港身分证人士除外”等字眼,更认为法例中对“访客”的定义不符,因而提出上诉。
官指香港永久居民不可当是访客
暂委法官郭启安上周下达判词,认为一名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人士,不会是香港的“访客”;又指在入境处条例中,香港永久居民即使离港很多年,是不会因而丧失其香港居民身份。
法官认为若一个人离开香港12个月便成了“访客”的说法,似乎不会是法律原意,故认为“访客”这词,并不适用于香港永久居民。
至于徐辩称查自政府的法律网站,而得出不同解释,法官认为他的努力是不足且适得其反,因为徐本身并无法律的专业资格,他若要知道这法律的意思,他应该寻求合适的专业意见,而其实过往亦有不少判词,提到做相同的事,有机会被起诉。若徐曾作深入的研究,或者他会对事件有另一个看法。法官认为并不能因而推翻原判。
案件编号:HCMA 50/2016
上诉庭否决上诉原因:
一名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人士,不会是香港的“访客”
入境处条例中,香港永久居民即使离港很多年,是不会因而丧失其香港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