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册覆核案.判辞解读|官:警员被起底不能靠禁查册解决
警察员佐级协会因应警员被“起底”的情况,入禀司法覆核挑战选民登记册一并公开选民姓名及住址的做法。高等法院今裁定协会败诉,法官周家明在判词中指出,若市民要参与公共生活,他所享的私隐权必会减少,虽然他同意“起底”情况严重,但没证据显示有人用登记册资料“起底”,亦没证据显示有警员因资料在登记册公开而选择不登记做选民,周官认为“起底”情况不能靠限制公众查册而解决。
登记册内部份个人资料已删去
周官认为,政府在1999年已在选民登记册中删除选民的身份证号码及性别,公众可查阅的资料很少,选民的住址虽然关乎其私人及家庭生活,但所涉的私隐不算很高,而且住址是其中一个市民经常用作与外界沟通的方式,市民亦会经常在日常生活中向第三方提供住址资料。
被起底资料未有在登记册披露
虽然周官同意法庭要考虑警员子女或因父母的资料泄漏而受到影响,但他强调现时没证据显示有人利用选民登记册作“起底”之用,于网上流传的“起底”资料包括警员编号、职位、身份证号码、电话等资料,有关资料没可能从登记册而来,亦没证据显示有警员因为登记册显示姓名及住址,选择不登记为选民及投票,现时做法对于市民行使投票权的影响有限。
考虑私隐亦需平衡各方利益
周官亦指,若市民要参与公共生活,他享有的私隐权必然会减少,若市民选择登记为选民,行使投票权,关乎住址资料的私隐度必会减少。周官称在考虑私稳问题时,法庭亦要考虑新闻自由、言论自由、投票权等权利有关,保障选举的公正性同时也在保障市民的投票权及选举权。
法例有对资料提供保障
再者,法例亦对相关资料提供保障,公众在查阅登记册时,要承诺不会将资料用于非选举用途,若有人将登记册用于非选举用途,他将会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罚款5000元及监禁半年。
起底问题不能靠禁查册解决
周官认同无论是针对警员或其他人的“起底”情况都十分严重,但有关情况不能透过限制公众查册解决,登记册中的资料只是其中一个有可能被用作“起底”的渠道。
对于协会称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英国等容许选民选择不公开个人资料,周官称即使相关国家有这选项,选民亦要作特别申请,而且综观不同国家的做法,似乎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周官不认为本港没有容许选民不公开个人资料的选项,属于一个制度上的缺失。
公众监察扮演重要角色
周官又认为,若只公开住址、住户人数或姓氏,会令调查“种票”的情况变得困难,而且公众在监察“种票”情况中,亦扮演重要的角色。
案件编号:HCAL304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