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禁逾4人聚会 政府更正最高罚款额为2.5万元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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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刊宪订立条例,规定3月29日凌晨零时起,至4月11日,禁止多于4人于公众地方聚会。惟政府今日凌晨3时许发出的新闻稿出错,指有关条例最高罚款为5万元,政府于晚上8:33发稿修订,指出最高罚款应为2.5万元︰“任何人参加受禁群组聚集、组织受禁群组聚集,或拥有、控制或营运进行该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许进行该聚集,均属犯罪,最高可被判处第四级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参加受禁群组聚集的人,可藉缴付定额罚款2,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防疫辣招 禁四人以上聚集 关闭多项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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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署署长可为施行《规例》,委任任何公职人员为获授权人员。获授权人员可索取个人资料及查阅身分证明文件,并有解散受禁群组聚集的权力。

卫生防护中心提醒市民应减少外出及避免聚餐或聚会等社交活动,并尽量与他人保持适当的社交距离。

中心强烈呼吁市民,时刻保持个人和环境卫生,对预防个人受感染和防止病毒在社区扩散至为关键。

个人层面上,市民应在出现呼吸道感染病征、乘搭交通工具或在人多挤逼的地方逗留时佩戴外科口罩,并必须时刻保持双手清洁,尤其在触摸口、鼻或眼之前。

《规例》附表一列明以下12类聚集将会被豁免︰

为交通运输,或与交通运输有关
为执行政府职能
为履行法定团体或政府咨询机构的责任
为在工作地点工作
为在医疗机构提供、获得或接受医院或医护服务
共住的同一户人
对在法院、裁判法院或审裁处进行法律程序属必要群组聚集
对在立法会或区议会进行的程序属必要的群组聚集
于丧礼上的群组聚集,或于哀悼或悼念尚未入土或火化的先人的场合,该等场合包括在先人离世的地点附近,或在其蒙受致命伤害的事发地点附近,为哀悼先人离世而举行的祭祀或仪式
于婚礼上不多于20人,前提是于婚礼上并无供应食物或饮品
某团体的会议上的群组聚集,前提是该会议属必须在指明期间内举行,以遵守任何条例或符合规管该团体的运作或事务的其他规管性质文书
为传扬有助于预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资讯或技巧(或为处理有助于预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供应或物品)而进行的群组聚集

此外,《规例》亦赋权政务司司长如信纳进行某群组聚集,符合以下条件︰

(a) 对政府事务运作属必要
(b) 鉴于有关个案的情况极其特殊,在其他方面符合香港的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