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新发展物业发展主任 向租客收“茶钱” 被判入狱16月

撰文: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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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梁桂祺被裁定收受及索取利益罪成,被判入狱16元。(资料图片)

丽新发展有限公司男物业发展主任,在前年2至8月任职期间,涉嫌向女租客收1万和索4万元“茶钱”,作为将基隆街一单位租给对方及容许她分租,事后被廉署检控。物业发展主任今(1日)被裁定收贿和索贿两罪成,裁判官苏惠德判刑时称,贪污舞弊为严重罪行,法庭有责任打击,并判处严峻刑罚,以保社会廉洁,故判被告入狱16个月。

被告梁桂祺(57岁)案发时为丽新物业主任,被控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代理人索取利益等罪名。同案另一被告,利兴环保有限公司董事兼股东黄健国(44岁),被指向梁租用一舖位时,涉嫌以1万5千元贿款,从而被控提供利益予代理人,但经审讯后,黄获判无罪释放。

官:“茶钱”明显是额外报酬

苏官裁决时认为,梁肯定曾要求女租客支付1万元作“茶钱”,而该些钱明显是额外报酬,并与主事人的业务,即租务有关,故裁定他收贿及索贿两罪成。

苏官续称,梁在与案中租客签定租约、单位装潢期间,再向租客索贿,形同敲诈,并下令梁须向租客赔偿1万元,惟梁指他现时月入只得一万,无力偿还。

未有确实证据显示环保公司董事曾付款

苏官认为,虽然梁曾向黄索贿1万5千元,而黄亦曾向梁付款2万元,惟两笔钱金额不同,而证人亦未能确认黄曾付钱予梁,虽然苏官认为黄警诫下指该2万元为地租差饷,惟付款的行径可疑,但由于未有该些证据,故裁定黄罪名不成立,并以自招嫌疑为由,拒绝其诉费申请。

案件编号:KCCC 105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