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无业汉向警吐口水兼毁警总 官指行为具侮辱性囚10月

撰文: 冯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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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起因反《逃犯条例》条订而引发连串示威,一名无业汉涉于今年6月26日,与其他示威者围堵湾仔警署总部期间,向警员吐口水及喷污警署玻璃门被控,他昨承认袭警、刑事毁坏及非法集结等3罪名,案件今(26日)于东区法院判刑。辩方律师求情指,被告因被警踢中手指感痛楚,才向警员吐口水。律师又称量刑应考虑示威规模、严重性,认为应考虑被告个人行为,而非以整个行动作标准。
裁判官香淑娴直言被告吐口水是污秽、肮脏、卑鄙及传播细菌,行为是对执法人员的挑战、具侮辱及挑衅性,法庭不可姑息。被告今(26日)于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监禁10个月,及赔偿维修费1670元。

被告吴定邦在东区法院承认袭警、刑事毁坏及非法集结等3项罪名。(资料图片)

官指被告行为冲击法治

裁判官香淑娴判刑时称,被告有不愉快的童年,年少时误入歧途,有多项刑事记录,当中两项涉袭警。香官称当日示威者用障碍物堵塞出入口,又用雨伞打盾,是瘫痪警方部分功能及冲击法治,判刑需具阻吓性,以儆效尤。她指被告犯罪严重,使用暴力,应合理预期会与警方发生冲突及造成混乱。

吐口水传播细菌

她指被告声称被警员踢中左手,但又用左手除下口罩,庭上称“少少痛、无流血”。她指被告亦踢了铁马一下,其行为与警员一样,都是为了发泄不满。她又指被告吐口水为污秽、肮脏、卑鄙及传播细菌,行为是对执法人员的挑战、具侮辱及挑衅性,法庭不可姑息。香官考虑被告认罪,将部分刑罚扣减及同期执行,判被告监禁10个月,及赔偿维修费1670元。

被告吴定邦,43岁,报称无业,被控袭警、刑事损坏及参与非法集结罪。他被指于今年6月26日至27日期间,在警察总部警政大楼东翼侧门外,袭击高级警司麦文禹,损毁正门的玻璃门和玻璃屏,以及参与非法集结。

被告父亲是退休警员

大律师黄瑞红求情时称,被告4岁时父母离异,父亲为退休警员,因父亲女友曾以锁链锁著他,11岁至15岁期间曾获颁儿童保护令。他17岁首次犯案,律师指其所犯案件性质不太严重。惟裁判官香淑娴即称,被告近10年有参与勒索、偷窃、串谋诈骗,直言:“都唔轻微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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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漆没造成实际损坏

黄大律师引用“黄之锋案”及“反东北示威案”,指量刑指引时,指出应考虑示威规模、严重性及被告角色。她又称案发当日有一个大型示威行动,但判刑应考虑被告个人行为,而非以整个行动作标准。黄指被告用喷漆喷污玻璃门,没有造成实际损坏,他亦愿意赔偿清洁费。

称被踢中手感痛才吐口水

黄大律师又称,当时高级警司麦文禹踢向铁马,向被告大叫“Stop”,被告当时正以索带捆绑铁马,手被踢中及感到痛楚,才向警司吐口水。惟香官指出上述部份不在双方案情内,黄亦不确定警司是否蓄意踢向被告,但指被告没有作出挑衅性行为。

影片未见被告有反应

就遭警员踢至手痛一事,被告供称当时蹲低捆绑铁马,一名警员向他伸脚,使他左手食指痛,于是除下口罩向警员吐口水。控方播放事发片段,被告承认指向警员,又称食指受伤,惟片段不见被告有任何反应,控方认为被告非诚实证人。

警方在法庭作出判刑后称,强调案中被告所干犯的罪行非常严重,对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警方重申绝不容忍任何破坏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任何暴力及违法活动,警方绝对不会姑息,定会采取果断行动和有效措施,恢复社会秩序。

案件编号:ESCC190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