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禁蒙面法》违宪 人大法工委︰严重削弱特区管治权
高等法院周一(18)颁判词,法庭裁定紧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况下使用属违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禁蒙面法》亦违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法工委)及国务院港澳办周二(19日)上午相继发出声明对事件表示关注,并强调有关法律符合《基本法》;法工委强调,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
正研究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
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称,11月1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作出一项判决,其中裁定香港《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部分条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关条款无效,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表示严重关切。
臧铁伟指出,根据《基本法》第8条的规定,包括《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在内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而在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已经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采用为香港法律,因此,该条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
臧铁伟表示,香港高院原讼庭有关判决的内容严重削弱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而法工委正研究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杨光斥公然挑战人大常委会权威
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杨光亦谓,香港现行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经过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确认符合《基本法》,并采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这表明该条例的全部规定都符合《基本法》,因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依据该条例制定《禁止蒙面规例》,即为依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履行职权。
杨光表示,该规例实施以来对止暴制乱发挥了积极作用,而高等法院原讼庭判决《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赋予行政长官在某些情况下制定有关规例的规定不符合《基本法》,并裁决《禁止蒙面规例》的主要内容不符合相称性标准,是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将产生严重负面社会政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