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中大禁制令】学生会求禁警入校 法庭拒颁临时禁令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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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大学学生昨与警方在校园内爆发爆冲突,中大学生会会长苏浚锋指警方四度在没有搜令或合法理据下进入中大,并于本月11日及12日使用催泪弹及橡胶弹等的做法违宪,提出司法覆核。他今(13日)就案件向法庭申请临时禁制令,禁止警方在没有搜查令或按法例准许下进入中大校园,及禁在校园使用“群众处理武器”,律政司亦派出资深大状孙靖干作出庭回应,强调公安条例赋予警方权力入校执法,高等法院下午6时开庭,法官听取双方陈词后, 拒绝批出临时禁制令。申请人表示会上诉,法官即时拒绝,申请人需支付讼费。

警方11月12日在中大二号桥向学生发射大量催射弹。(郑子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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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确有出现堵路情况

法官裁决指,前日的“三罢”行动不顾公众安危瘫痪香港,证据显示当天的确有很多示威者在中大二号桥及附近掟砖、汽油弹及其他物品,堵塞吐露港公路及东铁线路轨,危害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及安全。法官认为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或会有构成破坏安宁的情况出现,便有权根据《公安条例》第17条驱散在任何地方举办及任何种类的公众集会。

认为警方确有必要进入中大校园

法官续指,警员有责任及义务用尽可行的方法去维持社会安宁、防止罪行发生及保护市民财产,为了保障社会安宁,在普通法中,警方也获赋予权力进入私人地方,而警方当时明显有需要进入中大范围,临时禁令会阻碍警方执法。

苏凌锋称对裁决感失望

苏浚锋在庭外表示对裁决感到失望,但指法庭拒批禁令非可以将警暴合理化,亦不代表警方可违反指引或《公安条例》,而无论今日结果如何,香港人仍会继续抗争,坚持“五大诉求,缺一不可,解散警队”。对于会否担心禁令会致同学与警方冲突升级,他直言“从来升唔升级都系警方决定”。

中大昨有119人受伤

代表申请人的资深大状余若薇指,虽然中大二号桥属于公众地方,但中大校园属私人地方,若校园内发生违法行为,警方只能在校方要求下才可进入校园执法,若中大内有人集结,这属于中大的事务,警方不能单单是因为有学生在中大范围内,便界定为公众集会,继而向校园发射1567个催泪弹、橡胶子弹及发射颜色水,以致有119人在中大内受伤,健身室甚至要用来安置伤者,亦需要医生在场进行诊治。

警方应得校方许可才进校园

再者,警方未有证据显示中大内发生何种刑事罪行或破坏安宁的情况出现,余形容警方没有任何合法理据“故意入侵”中大。余续指,中大的保安应由中大自己管豁,若警方要根据《警队条例》,在没有搜令下进入私人地方进行拘捕,警方必须要向校方提供有关人士的姓名,获校方同意下才可以进入校园,又或者警方其实可以进行预约逮捕。

中大学生是守护自己的家

余又指,现时未有证据显示校园内发生暴力或有关暴动的事件,唯一的证据是警方擅进中大,令中大学生要出动守护自己的家。余表示,警方不愿承诺不再在没有校方同意下进入校园,所以申请方才需要有关禁令,若法庭不批禁令,将会等同给予警方许可继续作出有关行为。

余强调,他们并非要法庭纵容暴力,或站在示威者一方,而只是要确保警方的做法合法,令他们受到法例限制。

政府强调警方有权入校执发

不过,政府方反驳根据《公安条例》第2条,公众地方是指公众有权进入或获准进入的地方,而公众也获准进入中大校园范围,若中大内有破坏安宁的公众集会,警方也有权执法。

指示威者有向警掟砖及汽油弹

政府方又指,警方在前日接报吐露港公路遭堵塞,有证据显示有逾100名示威者在中大二号桥上向吐露港公路及东铁线路轨掟砖及汽油弹,所以才引致警方到二号桥进行驱散,以防示威者危害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指警方无权擅闯私人地方调查

申请人苏浚锋在入禀文件中,引述《基本法》第29条,指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4条亦指出,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讯,不得无理或非法侵扰其名誉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坏。而《警队条例》第50条所赋予警方的权力也不适用于警方单单想进入私人地方进行调查的情况。

认为警方无法律理据进入中大

文件又提到,中文大学的范围由中文大学所拥有及管理,对于很多学生来说,中大相等于他们第二个家,证据显示警方至少在本月6日及7日,两度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中大范围,而警方当时亦未有指出他们欲拘捕的人士,直言警方没任何法律理据支持他们进入中大。

警方无权阻人在中大内进行集会

再者,警方不能驱散或阻止任何在中大范围内进行的集会,因为根据《公安条例》第17条,警方只能驱散“公众集会”。

文件续提到,警方昨日进入中大范围引致学生与警方爆发严重冲突,并导致悲剧后果,而证据显示中大学生会用尽方法阻止警方进入中大,有人更准备为此付出生命,有鉴于公众利益,望法庭颁临时禁令阻警方非法进入中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