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10.6司机遭围殴案 控方罕有隐去事主及调查警员姓名
《禁蒙面法》生效翌日(6日),市民在港岛九龙游行抗议,当日下午一辆的士突于长沙湾政府合署外冲向人群,撞倒两名女子,的士司机随被人殴打。涉嫌有份袭击的士司机的男子,被控以暴动、有意图而伤人、违反禁蒙面法3罪。案件今(16日)于东区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罕有地隐去的士司机及2名有份调查警员姓名,全部以英文字母代称。主任裁判官钱礼不解做法,要求控方就此提交书面陈词。被告暂毋须答辩,押至明年1月8日再讯,以侯警方再作调查。被告获准以1万元保释,其间不得离港。
被告在庭上抽泣
被告张子龙,32岁,会计行任职经理,今由私人律师代表,应讯期间不禁抽泣。控罪指被告于10月6日,在深水埗钦州街与长沙湾道交界,连同其他不明人士参与暴动、意图使中国籍男子X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恶意伤害他;及身处非法集结时无合理辩解而以黑色口罩蒙面。
官质疑是否有足够基础
钱官询问控方为何以X称呼的士司机,她听到当事人收到匿名滋扰电话的解释后,即指该司机接受了《南华早报》访问,其姓名今刊于头版。控方称司机担心自己及家人的安全,遭钱官追问当事人有所忧虑是否足以成为基础。控方回应风化、勒索等案也常隐去姓名,以保障证人,他认为此案性质相同。
两警员怕起底亦未露姓名
他其后又透露,2名有份调查的警员也只会以A、B代称。钱官对此表示不解,形容这并非惯常做法,控方续解释警员怕被起底。
官要求控方书面解释
钱官最终批准案件押后3个月,以待控方翻看录影、检验被告家中的衣物、索取司机的医疗报告等。此外,控方须于下次提讯前7天就匿名一事递交书面陈词。被告获准以一万元保释,但须交出旅游证件、居于报称住址、每周报到一次,并且不得离开香港。
据了解,法庭并未颁下匿名令。本案共有4名控方证人以英文字母作代号,分别为的士司机X、目击市民Y、拘捕被告的警员A,以及负责证物的警员B。接受《南华早报》访问的涉事的士司机为59岁男子姓郑;控罪书显示,案件由商业罪案调查科讹骗案调查组负责。
案件编号:ESCC233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