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加零一】《禁蒙面法》周六起生效 哪类人可获豁免?

撰文: 朱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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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星期五(4日)率领多位局长见传媒,决定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由星期六(5日)午夜起实施。《新闻加零一》为你整理有关《禁蒙面法》的常见问题。

在甚么情况下蒙面会触犯法例?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见传媒时指,《禁止蒙面规例》禁止在三种情况下蒙面。第一是禁止在公安条例所规管的集会和游行中蒙面,即50人以上的公众集会或30人以上的公众游行。即使是有通知警方而警方没反对,又或是没禁止的公众活动中也同样适用。第二是禁止在未经批准的集结,而第三则是禁止在非法集结或暴动中的蒙面。

怎样才算“蒙面”?

法例中蒙面是指使用面罩,或者任何其他遮掩面部全部,以及部分的物品掩面,例如是网民提议以颜料画上难以识别容貌的妆容,也属违法。
 

哪些人士可获豁免?

李家超提到三类有合理辩解的人士可获豁免,包括第一,因从事专业或受雇工作,为其个人人身安全理由,要蒙面在游行集会现场出现的人士如执勤的警员。第二因是宗教理由,例如其宗教信仰是要遮掩面部的人士,以及第三,因先前已存在的医学或健康理由,而要戴口罩等人士。


 

一旦违例,罚则如何?

在《公安条例》规范的集会与游行、非法集结、未经批准集结和暴动中使用蒙面物品,违例者最高可罚款2.5万元及监禁1年。

警方可即时要求在场人士除下口罩吗?

规例赋予警务人员权力,在公众地方因某人的蒙面物品阻止识辨身份为由,要求他们除下其蒙面物品以核实身份。如不遵从要求则属于违法,最高可判监禁6个月以及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