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官指中枪少年非自愿下缺席聆讯 准保释至下月再讯
十一国庆当日多区爆发警民冲突,中五学生曾志健在荃湾一场冲突中遭警员近距离开枪,与另外6人被控暴动、袭警等罪。其中3名被告昨仍留院未能上庭,其中两人今出院并出庭应讯,代表中枪少年的律师,亦在少年仍留院的情况下代为申请保释,惟控方质疑法庭无权处理不曾到庭的被告之担保申请。
署理主理裁判官苏文隆经考虑后,认为少年是非自愿下未能上庭,最后准3名被告5千至1万元担保,期间不准离港,案件押后至下月14日再,苏官又察觉今有数百人到庭支持被告,并称会申请下次转去更大的西九龙法院,以让更多人旁听。
今日出庭的被告包括:李振文(25岁,程式设计员)及郭小琴(女,22岁,香港专上学院学生),两人被指在荃湾海坝街一带参与暴动;而中枪少年曾志健(18岁,学生)仍身处加护病房,今日未有出庭,曾则被控暴动及袭警罪。
控方不同意被告未上庭下处理保释
代表曾的大律师引用《刑事程序诉讼条例》第9D(1)条,指不管被告有没有现身法庭,法庭均可批准保释。控方不同意,认为被告须于席前申请,并续指曾志健从未上庭应讯,却由法律代表申请的做法不妥。他又指,辩方与其要求法庭开此先例,不如申请将法庭移师至医院,以作处理。
官认为可以处理
苏官道,若然法庭如控方所说般无权处理,被告在案件顺延期间便要一直羁留,这等同保释被拒。他质疑控方称法庭无权受理,同时又要求法庭作出有如拒绝担保的决定。苏官向控方提问,如裁定法庭有权处理曾的保释申请,对控辩双方有何不公。控方回答没有,但表示这未必完全符合法例字眼。
被告毋须守宵禁令
苏官最后裁定,法庭可就被告在非自愿缺席的情况,处理其保释申请,并准曾志健及另2名被告以现金保释,期间不可离港但毋须宵禁。苏官亦只要求李、郭定期往警署报到及居于报称地址,却未对曾设这些限制,以让曾可好好休养。
案件编号:STCC368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