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第三方披露令 向无辜涉事者取料 考虑层面亦较广
香港教育大学学生会会长梁耀霆,声称在“831太子站事件”当晚被捕,并欲向警方索偿。他早前入禀高院,要求港铁交出闭路电视片段,他在指示聆讯时以“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作为其法理依据,法官今(19日)只下令港铁须保存相关片段,但要否交片,则稍后再安排聆讯讨论后才决定。
要求法庭颁令向第三方索取资料并不罕见,梁引用的“第三方披露令”,则较常用于未有正式司法程序的情况,但又需向涉事的第三方索取资料,例如受骗人士要求某银行交出怀疑骗徒的资料,银行只是无辜涉入事件,但其角色涉及的利益冲突亦较多,法庭处理时,亦要有更广泛的考虑。
“第三方披露令”出自英国案例
申请人梁耀霆在指示聆讯中,要求法庭依赖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以下令港铁交出相关的片段。
“第三方披露令”,源自1974年一宗英国案件,该案涉及一间拥有某化合物专利的药物公司,他指海关揭露有大量化合物的寄售品入口英国,但未得该公司的同意,故要求海关公开该些进口商的身份,海关拒绝。英国上议院最后根据普通法的公平补救原则,规定曾协助某种违规的第三者(如案中的海关),须向受害人(如该药物公司)披露违规者的身份。
第三方有责任协助受害人
终审法院在2002年一宗民事案时,亦处理过“第三方披露令”的争议,终院在该案判词中指出,当有一个无辜的第三者,被牵涉入严重侵权或涉错误行为的活动中,该无辜的第三者,是有责任协助案中的受害人,以令其可作进一步的追究行动。
多是无辜牵涉其中
然而,法庭在作出这类申请时,却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因为这个“披露令”并非一个平常的命令,该第三方人士很大机会只是无辜牵涉其中,并无证据显示他与涉案人士有关,或有份参与有关行为;而该第三方人士,亦可能与被指控的一方有责任关系,例如若该第三方是一间银行,要求被披露的资料涉及其顾客,银行与顾客间存在保密的关系,法庭在考虑有关的命令时,必须衡量各方利益。
证据要求相对较高
终院因而指出,法庭若要作出“第三方披露令”前,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 必须有确实且具说服力的证据,证明涉及严重侵权或不当活动确曾发生,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要求亦相对要求较高;
2. 必须清楚证明,该命令会或很可能协助到申请人,或为他带来得益;
3. 要求披露的内容不能过于广泛。
故这类申请,常用于如骗案的受害人,如某受害人相信骗徒曾用某银行收款或处理,由于银行在事件中,只是无辜被用作收骗款工具,但该怀疑骗徒又是其客户,银行不便公开其客户的资料,受害人便可向法庭申请第三方披露令,要求法庭颁令,要银行提供有助作起诉或追讨行动的资料。
另有条例可要求披露文件
事实上,除了“第三者披露令”外,《高等法院条例》 第42条有关披露文件的条例,亦可要求法庭下令不相关的第三方交出相关文件。
该条例定明,如申请的一方,认为某独立第三者可能管有涉及相关争议点的文件或资料,可以向法庭作出申请,法庭参考情况并接纳该第三方确可能管有该些资料,在规则指明的情况下,有权命令该第三方披露是否管有有关文件,并向申请人或其相关代表交出。
不过,若要引用《高等法院条例》的条文作申请,须在司法程序内进行,即如申请人已正式入禀进行申索,如已入禀任人身伤害赔偿的申请,才可以引用《高》的条例要求法庭下令第三方交出相关资料。然而在梁的案件中,仍未有正式入禀的司法程序,故亦未能引用这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