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站831冲突】有案例指CCTV不涉私隐 私隐署:须当事人同意
8月31日晚上太子站发生严重警民冲突,警方在港铁车厢内施放胡椒喷雾、挥动警棍,多人头部受伤流血。其后网上流传有人在事件中死亡,虽然政府及警方已就事件澄清,港铁今日(10日)亦公开CCTV截图,惟未能释除公众疑虑。港铁多次重申片段涉及乘客的私隐不能随便公开。
但由“股坛长毛”David Webb创办的网站Webb-site引述2000年一宗法庭案件判决指,公开不含有被拍摄者的个人资料的照片时,这幅相片一般不会被视为个人资料。而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仅指,根据《私隐条例》,资料使用者只可将收集的资料用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新目的用途必须得到资料当事人的同意。
▼港铁公开831太子站部份闭路电视截图▼
港铁今日(10日)公开8月31日当晚的26张闭路电视截图,惟被问及为何拒绝公布当晚闭路电视片段时,港铁车务营运总监黄琨𬀩表示片段涉及乘客私隐,明白公众关注,故已经在两者之间做出平衡,同时强调提供的全部是事实。
惟网站Webb-site今日(10日)在对黄琨𬀩的说法表示关注,并同时引述2000年高等法院上诉庭一宗案例( 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and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为例。该案裁定个人资料可以通过拍照而收集得到,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相片也一定是个人资料。
而在收集个人资料时,资料使用者必须正在汇集某位已被认定或欲被认定人士的个人资料。换言之,如相片只显示出某人的样貌,但没有包含该人的姓名或其他个人资料 (即该人只是一个“匿名拍摄对象” ) ,这幅相片一般不会被视为个人资料。
▼831太子站事发情况▼
Webb-site的文章又举例指,某人或能在某照片中认出他本身所认识的朋友,不过这并不代表照片公开者有公开任何个人资料(Personal Data),因只有认识被拍摄者的人才会认出该人,而他们已经认识该人,故照片并没有向不认识被拍摄者的人透露其身份。不过,当有人将照片再次发布,同时加上能辨别被拍摄者身份的注脚,便是发布了个人资料。
文章又指,不论港铁公司和警方有何顾虑,都不应以私隐为借口,应公开当晚闭路电视片段,而公开片段或能让事实取代丑闻(maybe the ugly rumours will be replaced with facts about what actually happened)。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今日(10日)接受电台节目访问时表示,一般而言闭路电视片段是否属于个人资料,最重要的是收集该资料的目的。若港铁原本使用CCTV的目的只是为了监察当时车站的人流或作公众安全之用,而并非用于监察“有咩人来过”,CCTV片段拍摄目的亦非用于辨识被拍摄者,这并不涉及个人资料私隐问题。
黄继儿指,“何时要开始考虑我们的条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呢,就是首先要决定有否收集个人资料”。若拍摄片段中被拍摄者的“身份是好重要的,要追踪这个人” ,这便是收集个人资料。而“如果一个人在街上行,他的身份是什么并不重要的,我们便不需要启动我们的(个人私隐)保障原则,因为这个人的个人资料并不重要。”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回复查询时指,根据《私隐条例》资料使用者只可将收集的资料,用于收集时述明的目的,新目的用途必须得到资料当事人的同意。资料使用者亦有责任删除已达致原来目的而不再需要的个人资料。
同时,《私隐条例》亦订明,若在不符合《私隐条例》的情况下使用或转移有关个人资料,例如为了一个新目的和未能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可考虑法定的豁免条文是否适用,例如为了防止或侦测罪行的目的。
黄继儿指,一般而言机构要有意图或尝试去识辨个别人士的身份,或该人士的身份对机构所进行的摄录是重要的,才算“收集”个人资料而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规管。而不论任何人士或机构,在收集个人资料时均需要在《收集个人资料声明》述明收集资料的目的和使用范围。
▼重组太子站事件时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