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署职员私自向清洁工批有薪假 官斥好心做坏事判服务令
一名政府物流服务署物料供应员及一名清洁承办商工人,涉及未经批核假期诈骗勾当,令承办商及政府蒙受共2.3万多元损失,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二人今日(20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分别判处须履行120小时社会服务,及向清洁承办商赔偿逾9,100元。
两名被告为宋汉升(37岁),物流署二级物料供应员;及周婵兰(61岁),万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工人,同被暂委裁判官卢志雄判处须履行120小时社会服务。周婵兰亦被颁令须向万成赔偿逾9,100元。
案情指,宋汉升于案发时调派至消防处尖沙咀消防局杂货仓,消防处于2016年8月向万成判授一份为期18个月的服务合约,而万成则继续聘用周婵兰为该杂货仓提供清洁服务。周婵兰同月向宋汉升投诉,她受雇于万成所得的月薪,较消防处之前承办商给予她的月薪减少1,800元。
二人于是同意,周婵兰每月可额外放三日“非正式”假期作为补偿。根据该协议,周婵兰在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共放了26天“非正式”假期,并获发放全数月薪。案情透露,倘若万成知道周婵兰在上述26天缺勤,便会从其薪金中扣减共逾9,100元。
此外,宋汉升就该26天为周婵兰使用虚假值勤纪录,以及先后9次核证载有虚假资料的每月付款核实表格及发票,让消防处向万成发放服务费。周婵兰的总工作时数在该段期间被夸大260小时,致使消防处向万成额外支付逾1.4万元。
宋汉升及周婵兰早前同承认一项串谋诈骗罪名,违反普通法。宋汉升另承认九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
暂委裁判官判刑时表示两名被告所犯罪行性质严重,违反诚信。他考虑到宋汉升并无个人得益,而周婵兰获新承办商以更佳条件聘用前亦已停止放未经批核的假期,故判处二人非监禁刑罚。暂委裁判官亦指出宋汉升“好心做坏事”,并提醒公务员应该有良好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