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禁制令】违者可被控藐视法庭 黄之锋黄浩铭曾罪成判囚

撰文: 邝晓斌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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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际机场本周一起一连两日(12及13日),受到示威活动影响而几乎停止运作,机场管理局周二晚深夜入禀申请临时禁制令获批,今日(14日)下午2时执达吏贴出禁制令后即时生效。任何人士忽视遵守或遵照临时禁制令,或任何人士协助其他人违反临时禁制令,可能会被控藐视法庭,违者会被监禁或罚款。翻查资料,于2014年占领行动期间,有的士业团体、小巴团体及巴士公司向法庭申请禁制令,随后在执达主任及警方的协助下,成功在金钟及旺角占领区清场。部分拒绝离开占领区的人士,被控刑事藐视法庭罪,时任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及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及后均被判入狱。

机场临时禁制令生效后,仍有少数示威者拒绝离开,留在抵港层大堂。 (罗君豪摄)

受集会影响,机管局周一(12日)下午宣布取消当日余下全部航班,周二(13日)早上6时航班恢复升降,但部分示威者却阻挡旅客离境,机管局在下午4点半后暂停所有航班登机服务,无法进入禁区的旅客将无法离港,但航机维持升降。

黄之锋上诉刑期得直 减刑一半至2个月

在香港,藐视法庭罪并无判刑或罚款上限,一般视乎案件性质、处理案件的法院级别、被告实际参与程度等。参考过往示威活动违反禁制令的藐视法庭案件,2014年11月占领旺角清场期间,前后有约40多人因留在弥敦道及砵兰街交界与亚皆老街之间一带路段,违反禁制令,被控藐视法庭。刑罚一般包括罚款,至大约半年之内的判刑。其中香港众志黄之锋、社民连黄浩铭因未按法庭临时禁制令离开,被控告刑事藐视法庭罪成,分别被判囚3个月及4.5个月;热血公民成员郑锦满承认刑事藐视法庭罪,被判囚3个月。于本年5月,高等法院上诉庭裁定黄之锋刑期上诉得直,改判入狱两个月。上诉庭法官解释,因黄之锋认罪及向法庭致歉,可获刑期扣减至两个月。

占旺老人因“参与程度高”判较高刑罚

另外在2018年10月,高等法院宣布15名被告的原审判决,当中14人被判处缓刑,而案中最年老的被告、案发时69岁的刘铁民,由于在占领区内举起“我要真普选”横额,并站于警方防线前面,原审法官指他“参与程度高”,故判囚4个月。后来刘铁民不服上诉,去年12月在高等法院上诉庭审结,刘获判减刑至13天,即其已服刑的日数,获即时释放。

“藐视法庭”涵盖层面广,占旺清场行动中,示威者违反法令拒离现场,便可被控藐视法庭罪。(Bobby Yip/路透社)

法官:刑事藐视法庭等同挑战香港法治

法官于宣判时指出,刑事藐视法庭的罪行威胁整体司法制度,直接挑战香港法治的根本结构,故法庭需判以惩罚性的刑期,以阻吓干犯者和阻止其他人干犯同类罪行。

“藐视法庭”罪名泛指公然违背法庭命令,或是作出干扰到司法程序的行为而设,法例一般无定明刑罚。

藐视法庭可分民事和刑事

● 民事藐视法庭罪:指不服从法庭在民事诉讼中所颁下的命令,提出民事藐事法庭诉讼程序的人,多是命令维护的一方,他们希望有关命令得以实施,故会要求法庭,惩处违令的人。

● 刑事藐视法庭:通常是指作出干扰司法的藐视行为,例如在庭内或外作出扰乱诉讼程序的行为,发表可能对法庭有影响的资料,或侮辱法官等。

最高刑罚或罚款上限

藐视法庭罪,没有法定的最高刑罚或罚款的定额。如没有依传召令到庭,最高可被判入狱两年;向裁判官或司法人员作侮辱或恐吓性举动,最高可被判罚款2,000元及监禁2月;侮辱法官或作出阻碍诉讼程序行为,最高可被判入狱两年或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