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特首一哥电话被放上网 私隐署接315宗投诉要求移除

撰文: 张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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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条例》风波一石激起千层浪,包括特首、高官、警方及议员的个人资料遭“起底”,并于网上公开。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共接获315宗相关投诉,并已联络相关的讨论区和即时通讯平台的营运商,要求他们联络有关网民或用户,移除相关资讯。私隐专员黄继儿强调,类似的个人资料流传除了可能触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外,亦可能涉及其他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责任,呼吁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和尊重他人个人资料私隐。
《香港01》发现,连登等讨论区的大部分相关帖文已经删除,但这些资料仍在即时通讯软件流传。

有市民早前于连侬墙张贴警务人员的资料如姓名、编号及住址,其后遭特首林郑月娥的照片取代。(资料图片)

《逃犯条例》导致多个政府官员遭殃。有网民列出一众主要官员及建制议员的名字、私人手机号码、出生日期以及电邮等资料,并于网上讨论区公开。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表示,今日(17日)传媒发现有疑似政府官员、立法会议员和警务人员及其家人的个人资料被指于网上讨论区及即时通讯平台中流传,截至下午5时,公署共接获315宗相关的投诉和查询。

针对是次事件,黄继儿已主动联络相关的讨论区和即时通讯平台的营运商,要求他们联络有关网民或用户,要求他们立即移除及停止上载该等内容或帖文,大部份有关资料已被移除。

警方早前出动近百警力撕走大埔隧道连侬墙上有关警员资料的单张。(资料图片)

黄继儿强调,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和尊重他人个人资料私隐。类似的流传和欺凌行为除了可能触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外,亦可能涉及其他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责任。此外,任何人无论是透过网上讨论区、即时通讯平台或实体公开展示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时,不论资料是否从公共领域取得,都必须考虑收集和使用相关资料的手法是否合法和公平。若收集及披露个人资料以达欺凌、具煽动性和恫吓的不法目的,即是不合法、不公平及违反《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或其规定。

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投诉。

违反《私隐条例》有可能构成刑事罪行,其中第26条规定,资料使用者所持有的个人资料如已经属于不再有需要,该资料使用者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步骤删除该资料。而《私隐条例》第64(1)条规定,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任何人出于以下意图披露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即属犯罪

《私隐条例》第64(2)条亦规定,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如任何人披露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而该项披露导致该资料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不论其意图如何,该人亦属犯罪。违反《私隐条例》第64条的规定,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