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有警员个人资料被贴连侬墙 私隐专员︰未有接获投诉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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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风波引起一连串示威活动,亦延伸至不同地区,包括用连侬墙便条纸表达诉求及不满,当中有单张涉及个别警务人员的资料如姓名、编号及住址,其中警方日前出动近百警力撕走大埔隧道连侬墙上相关单张。私隐专员今日(11日)表示,任何人都必须尊重他人个人资料私隐,类似的欺凌行为亦可能涉及其他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责任。不过截至今日下午5时正,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未有接获有关警员个人资料被张贴于连侬墙的投诉。

就有警务人员的个人资料被张贴在公众地方,私隐专员黄继儿回应指,任何人披露、公开展示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时,无论是否从公共领域所取得,都必须考虑收集和使用相关资料的手法是否合法和公平,若涉及欺凌、具煽动性和恫吓等不法目的,“那肯定是不合法、不公平及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或其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私隐专员提醒,《私隐条例》第64(2)条规定,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披露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而导致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不论其意图如何,该人亦属犯罪,《私隐条例》第64条是其中一条刑事罪行条文,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5年。

私隐专员指出,任何人如违反保障资料原则,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违反的人士采取补救措施,不遵守执行通知属于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处最高罚款港币5万元及监禁2年。而违反《私隐条例》有可能构成刑事罪行,便会涉及警方的刑事调查,并由律政司决定是否向个别人士或机构提出检控。至于有关刑事法例如何执行,则完全由执法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及证据等而决定。

并呼吁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诉。截至今日(11日)下午5时正,公署未有接获有关警员个人资料被张贴于连侬墙的投诉。

大埔墟港铁站出口隧道,变成大埔连侬墙。(卢翊铭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