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游行】公安条例警可撤不反对通知书 “众怒难犯”难阻上街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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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一游行举行前,鉴于金钟今日下午(1日)发生冲突,民阵指警方建议将游行取消、改期或更改终点,但民阵拒绝,决定将终点改于遮打道,并表明修顿球场至遮打道一段并无不反对通知书,呼吁参与市民自行决定是否离开。
翻查资料,警务处处长有权根据《公安条例》第9条规定禁止主办者继续游行。条例指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认为︰“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撤回举行集会的不反对通知书。除了取消集会,基于公共秩序,处长可就任何有不反对通知书的公众集会施加条件。
据了解,警方认为即使取消游行,亦难阻市民继续参与,反而令游行人士“散落四周”,故目前倾向与主办单位商讨改游行终点。
▼7月1日示威,凌晨至早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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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订今日游行以金钟作为终点,惟一批示威者冲击立法会。民阵指,与警方曾就游行路线或改终点商议,期间获警方建议取消游行等。翻查资料,在申请举办游行意向通知书时,已列明的注意事项,就公众集会,警务处处长可根据《公安条例》第 9 条的规定通知主办者予以禁止。
翻查该条例“警务处处长禁止举行已作出通知的公众集会的权力”,指出︰“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认为,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禁止举行任何已根据第8条作出通知的公众集会。”
警方可以书面方式,按警务处处长认为合适的方式发布,或将禁止集会通知张贴于警务处处长认为合适的地点。而该通知须述明处长所认为的有需要禁止举行集会的一项或多于一项理由,以及令致处长认为造成该等理由的原因。
除了撤回,警方可以按《公安条例》第11条2款,基于公共安全等,可就任何已根据第8条作出通知的公众集会施加条件;但如该公众集会将在指定公众地点进行,则处长只可在维护公共秩序的范围内,施加关于该集会的举行时间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