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上载“喜欢你”未向版权人申请特许

撰文: 冯巧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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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在经民联三周年晚宴上与歌手黄家强合唱《喜欢你》一曲。(张家灏摄)
“未获授权使用版权作品是民事及刑事,特首可以咁做(补领特许),一般市民系咪都可以?用咗先,被人踢爆就补飞付钱,无人发现就当默许呢?”
立法会议员陈志全(慢必)

行政长官梁振英早前在经民联晚宴献唱一曲“喜欢你”,并上载片段至facebook,引起侵权争议。特首办其后承认做法不理想,并“补镬”向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 (CASH)补交版权费。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在立法会表示,特首办已向CASH支付600元取得使用曲词旳特许,期限为活动举行起计三个月,故此没有侵犯版权的法律责任。至于歌曲卡拉OK版本,政府承认至今未找到版权拥有人并申请特许。特首办会尽力寻找,并愿意补交费用。

 

人民力量陈志全质疑,连特首都误堕侵权疑云,审议中的《版权条订条例》难以令市民安心,“未获授权使用版权作品是民事及刑事,特首可以咁做(补领特许),一般市民系咪都可以?用咗先,被人踢爆就补飞付钱,无人发现就当默许呢?”苏锦梁回应指,“特首无特权,和市民一样...(特许有效期)可追溯过去,亦可涵盖将来发生的事,法例无此限制,因此不存在补领是特权。”

 

苏锦梁: 特首上载卡通人物造型糕点相片 符合法律考虑

 

建制派议员廖长江和谢伟铨则建议政府,改善申请许可的机制,例如建立注册制度、引入定额收费。苏强调版权条例复杂,考虑引入定额收费时,须深究会否违反其他法律。政府每年亦投入约800至900万推动宣传教育工作。


另外,苏锦梁为梁振英在Facebook上载卡通人物造型糕点相片的事件解画,指市面上不少商户获授权采用卡通人物图像制作食品,版权持有人一般对拍摄这些食品上网持开放态度,商户也没有提示顾客不可拍照,法律上可能已涉及隐含授权或默许,他称特首办未有取得照片特许,符合法律考虑和一般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