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外佣在港诞3子女 申请居港被拒 要求覆核入境处决定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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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工作的女外佣,与同在港当外佣的斯里兰卡籍丈夫,在港诞下两女一子,两女在港不但考入名校,成绩优异,更精通中文,已获发香港永久居民身分,惟女佣以家长身分要求以子女监护人身份留港却被拒,女佣因而以根据《基本法》的居港权及自由生育权,及《人权法》等为由,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入境处的决定。
申请人分别为当外佣母亲Amirul Nazeer Fathma Naaz,她的18岁长女Mohamed Nauzer Fathima Shadaa、14岁次女Mohamed Nauzer Fathima Reeshma、和6岁的幼子,三名子女都在香港出世,其中两女分别在2007和2009年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幼子则以用自己名义,由母亲代表申请,获有限度留港至2017年1月。
入禀文件显示,女佣于1997年6月14日来港做家佣,丈夫亦于2004年来港任家佣,合约期至2017年1月。两人在香港诞下3子女,因女佣要照顾孩子,于2011年7月无再担任外佣工作,并开始以非外佣条件留港。
女儿精通中文但不会泰米尔语
两女遂在香港接受教育,成绩优异,精通中文,更屡获奖项及嘉许,如英诗朗诵、学校模范生等。长女更在中文科取A级成绩,又无法明白父母的母语泰米尔语;女佣与两女并领有综援。
女佣以子女极需要母亲照料为由,于去年10月向入境处申请留港,但遭入境处拒绝,女佣指处方决定违反《基本法》和《人权法》等的保障,亦违反女佣等的合理期望,因而以与子女团聚为由,申请司法覆核处方决定。
案件编号:HCAL 13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