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车位只供会驾驶的伤残人士 半瘫少女指歧视求覆核
未成年少女在3年前进行手术后下半身瘫痪,需靠轮椅代步,日常生活则由母亲开车接载。惟因少女未能考取车牌,申请运输署的“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遭拒。少女母亲接载时不能根据许可证,把车停泊在伤残人士专用的路旁泊车位,构成不便,更认为运输署的要求,是歧视不会驾驶的残障人士,有违《基本法》和《人权法》之嫌,遂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署方拒少女申请许可证的决定。
现仍未成年的申请人由其母亲代表入禀,由于已申请法庭禁令,申请人姓名不能公开,答辩人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作移除脊椎肿瘤手术后下身瘫痪
入禀状指,申请人于2012年接受手术,移除脊椎的肿瘤。她于2016年再接受另一次手术,但自此其下半身瘫痪,需以轮椅代步,她的母亲会开车接载她上学,其母亦会带她到医院、购物和社交聚会等,平均每星期4至6次。她的母亲泊车时,需停泊在给予伤残人士的车位。
泊车许可只给有车牌的伤残人士
入禀状续指,运输署向持有正式驾驶执照、学习驾驶执照或暂准驾驶执照的伤残人士,发出“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持有该证的伤残人士可使用伤残人士专用的路旁泊车位(下称路旁泊车位),以及运输署辖下政府多层停车场的特定停车位(下称停车场车位);两者车位分别有417和40个。
现有许可证明书不够便利
此外,运输署亦有“司机接载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士泊车证明书”和“残疾乘客在限制区上落车证明书”让申请人的母亲申请。惟入禀状指,该两项证明书不及“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便利。持有前者的人士不可使用路旁泊车位;而后者的持有人则只可在限制区接送残疾乘客,但不可在限制区泊车。
令母亲接送添麻烦
入禀状续指,申请人的母亲因此不能把车泊在路旁泊车位,令她接送申请人时更添困难。因其母只可把车泊在停车场车位,该些车位不但较路旁泊车位少,同时它们在停车场内,亦令坐轮椅人士需花更多时间往来。
而申请人于去年3月申请“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惟运输署两天后回复,指她未有车牌,不符资格。
歧视不能驾驶的伤残人士
入禀状指,该要求违反《基本法》和《人权法》的平等原则。申请人为残疾人士,运输署对待她却与一般没有残疾的人士一样,今她不能使用路旁泊车位。此外,她和其他不能驾驶的伤残人士,其待遇较可以驾驶的伤残人士差。而该要求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入禀状指该要求属不合理。
案件编号:HCAL80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