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位分租赚16倍 申诉署批海事处纵容违规租泊 视若无睹
早前有传媒报道指,有人涉嫌霸占避风塘,以出租游艇泊位;又或违反地契,以船厂出租泊位。申诉专员公署今日﹙12日﹚发布主动调查报告,指海事处在规管游乐船只系泊设备的分租活动上,以及在系泊位置的使用安排和轮候等,均有不足之处,并概括出有六大不足,包括多年来不作为,纵容违规分租;无法规管分租;泊位流转时间可长达10年;行政收费24年未调整;游艇会会长期获准敷泊设备;巡查工作缺目标等。
申诉专员刘燕卿批评,海事处纵容既得利益者出租泊位,从事「利润高,零风险」的生意,让公共海域成为生财工具,其中有个案将原本月租210元的泊位,以3500元出租谋利,赚取16倍利润。
申诉专员公署指,2017年12月之前,海事处批出的敷设泊设备的书面允许,均订明设备只可供「指定船只」系泊,即不可出租予其他船只使用。不过海事处2013年核查发现,逾四成的设备,都并非由设备拥有人的船只系泊,出租情况普遍。
公署批海事处对违规分租视若无睹
公署指,调查后发现,海事处在2008年至2013年间,并未就分租个案采任何执管行动,对违规分租「视若无睹,令相关条款形同虚设」。及至2013年,海事处就分租行为征询法律意见,认为只供「指定船只」系泊,逾越了相关法例授予该处的权力,因此处方于2017年12月删除相关规定。在公署调查期间,海事处表明,认为分租并无问题,与其他在香港海域的合法经济活动无异。
近年游艇泊位亦有供不应求现象,公署指,截至去年6月30日,全港43个系泊设备中,有41个爆满,轮候个案逾500宗,最长轮候时间达14年2个月,地点为白沙湾;至于白沙湾,亦需轮候约14年1个月。公署批评,海事处于2018年2月之前批出的书面允许,并无订下有效期,即租用者可无限期使用泊位,其中最早批出的更早于1950年;再加上不再禁止出租泊位,令设备拥有者更缺诱因主动放弃其泊位。刘燕卿认为,海事处必须考虑现时安排,并考虑是否需为泊位作定期招标。
公署又批评,海事处过去24年,从未调整租泊行政收费,致使费用远低于市场价值,令分租设备的利润可观。公署助理调查主任屈俊乐提到,其中一个位于白沙湾的个案,以每月3,500出租元泊位,但其所需付费的行政费仅为每月210元,相差逾16倍。
四游艇会霸占泊位谋利 变相公共资源补贴游艇会生意
申诉专员刘燕卿表示,并不认同海事处可出租泊位的说法,认为「合法不等同合理」,水域属有限的公共资源,现时做法令既得利益者可作其“利润高,零风险”的生意,其他轮候者只能“望位兴叹”。她又批评,海事处将出租泊位与其他经济活动混为一谈,直指公署绝不苟同,反问:“如果政府将炒场活动开绿灯,大众又会唔会接受?”
公署又关注到,有4间游艇会可长期出租系泊设备谋利,变相以珍贵公共资源补贴游艇会的生意。屈俊乐指,该4间游艇会合共有864个私人系泊设备,占总数逾四成,其中白沙湾最多,有549个;而且部分游艇会的会籍高昂,其中一个高达9.18万元。
另外,调查又发现,海事处对非法浮泡的执管欠阻吓力,违法人士只需在「移除通知书」列明的限期前暂时移走浮泡,就无需承担后果,过往对非法浮泡是「零检控」。
对于有传媒报道指,有人以浮趸在观塘避风塘「霸位」,再供游艇停泊,公署指在实地观察后,确发现不少游艇靠泊于登岸浮趸及平面工作趸。公署续指,关注是受否有影响其他船只公平使用避风塘的权利,建议海事处密切监察情况,并与警方加强打击以非法手段,影响船只使用避风塘的行为。
基于上述问题,公署建议当局检讨并考虑修订法例,重新执行系泊设备只可供「指定船只」使用的规定;又应检讨非法浮泡的执法策略,考虑缩短通知期限;并密切监察趸船在避风塘内供游艇靠泊的情况,以及联同警方打击以非法手段驱赶船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