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员李思龙曾涉强奸酒醉女同学案 李终脱罪但另一球员则罪成

撰文: 朱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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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申请司法覆核的足球员李思龙,曾于2008年夏天卷入一单强奸案,当时他与另一名甲组球员吴家铭,被指与李一名旧同学到酒吧消遣后,李先把酒醉的女事主带到酒店,并与女事主发生性行为。之后吴亦到酒店房,并在女事主一名女友人也在房的情况下,爬到女事主的床上与她发生性行为,至女事主反抗才停。女事主事后报警,李及吴原审时同被裁定罪成。李后来上诉得值,才于2012年洗脱强奸罪名。

案发于2008年,当时李24岁,是专业教育学院学生,亦曾效力当时的甲组球会福建;同案被告吴家铭,案发时29岁,曾效力当时的甲组球队愉园及杰志,同时亦有任职酒保。

上诉庭指李或会误信女事主愿意性交

李及吴均有提出上诉,但只有李上诉得直,但吴则被驳回。上诉庭判词指,闭路电视片段所见,女事主进入酒店时曾拖著李的手入酒店,或会令李认为女事主愿与他性交,惟原审官未有就此作指引。相反同案的被告吴,是一名被女事主曾形容为陌生人的人,认为同样误会不会发生在吴身上。又指即使事主愿跟李到酒店,亦不等于可令吴以为女事主亦愿与吴性交,故驳回吴的上诉。

李称陷冤狱求发特惠金被拒

李在2012年接受重审,陪审团最终以6比1大比数裁定李强奸罪名不成立。李称他于2009年原审时被裁定入狱,并曾坐牢21月,认为属“冤狱”,曾要求律政司发特惠补偿金不果,现入禀要求高院作司法覆核拒发赔偿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