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草案将提交立法会 杨岳桥质疑学校会否成为执法场地

撰文: 袁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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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歌条例草案》昨日(11日)刊宪,将于本月23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草案列明任何人公开、故意篡改国歌,或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即属违法,并建议检控期为2年,最高刑罚入狱3年、罚款5万港元;同时规定教育局局长须向中、小学(包括国际学校及特殊学校)发指引,指校方需教授学生唱国歌、国歌历史及奏唱国歌时的礼仪等。
立法会议员杨岳桥在商台《政经星期六》节目时表示,指引性的条例未必应该一并纳入立法,并质疑若学校学生在奏唱国歌时行为不当,校方是否有责任。

立法会议员工联会成员黄国健表示,《国歌法》已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本地立法是必然的,而草案则包含了刑责及指引两方面内容,他指刑责方面是禁止贬损国歌的行为,而指引方面不会有刑责,属于教育指引性质的条款,是希望学生认识、了解国歌。

立法会议员杨岳桥则回应,国歌应当被尊重,但应当令民心回归,而未必非要透过立法形式达成。他并指香港的普通法体系要求法律必须清晰且有可预期性,在刑责方面的内容则主观且定义模糊,没有严格标准;他同时质疑指引性质的条例是否应该走入立法程序,学校是否会沦为执法场地,校方若不处罚行为不当的学生,又是否亦要承担责任,认为不应“将波交畀给学校”。

黄国健则回应说,学校是教育场地,非执法地方,指此类行为应当留给教育专业人士去判定。他并举例,若是低龄的学生,如8-10岁,可能在奏唱国歌时会不能自主,而行为不当,应该不会归入侮辱国歌;而若如中五学生,已经达到15、16岁,做出不当行为,教师及校方应有能力去判别是否有意识侮辱国歌。他并呼吁市民毋需不必要的恐慌,若非心存不轨,被责罚的可能性极低。

立法会议员李慧琼亦提及过往有球迷“嘘”国歌,必须透过法律,禁止不尊重国歌行为;而立法会议员黄碧云则认为国歌法是对自由的限制,且条文不清晰,忧有人会因此“误堕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