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诚就洗黑钱案终极上诉 质疑港相关条例存漏洞
撰文: 邓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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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冠球会伯明翰前班主杨家诚,前年二月在区域法院被裁定洗黑钱七亿二千万元罪成,遭重囚六年,他不服定罪,今于终审法院终极上诉,并聘请在许仕仁案中代表新地前联席主席郭炳江的御用大律师万江仪(Clare Montgomery),针对洗黑钱条例提出争拗,质疑条例门槛过阔,导致定罪不稳当,预料聆讯会为期三天。
去年获终院批准保释的杨家诚,已把保释前的一头白发染回黑色,亦较去年获保释时精神饱满。
称案件可助法庭检讨条例
御用大律师万江仪陈词,抨击现行本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中,针对洗黑钱的条例存漏洞,认为本案有助法庭检讨条例门槛。
她指根据现行法例,若有人处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所处理的财产,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来,即属违法。有关法例毋须控方证明被告确实得悉得益来源。
万举出国际法例,不少国家要求控罪基础需证明实际得益,若无法证明被告确实得悉该些财产的来源,将有不同的判刑指引。本案中,控方无须证明实际犯罪得益,万江仪指出原审法官无法分辨涉案交易类型,却裁定交易涉及犯罪得益,继而裁定杨家诚的犯罪心态,反映裁定过程不稳妥。
终院首席法官马道立质疑,案情中,杨家诚声称部分得益来自股票买卖,却又没法解释他为何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购入一批股票。马道立指出,判决固然要考虑证据,但不等同必须推测每项证据的种种可能性。
律政司代表︰收窄门槛会令法例倒退
代表律政司的御用大律师Jonathan Caplan则不认同条例过阔,强调当时法律界同样认条例门槛才获通过,明言洗黑钱为国际犯罪活动,往往难以准确确定得益来源,若要求证明得益来源,只会令法例倒退。Caplan亦澄清,控罪时固然要考虑被告人的知情程度,即使法庭没法解释得益来源,法庭仍有权裁定被告涉及犯罪得益。案件将明日续审。
案件编号:FACC5, 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