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认罪后是否不能改口? 量刑折扣如何计算?
无业青年张子康禁锢强奸两女网友案,他原本不认罪,审讯途中改变初衷,原定今天读出案情,之后又称遭律师误导,误解减刑折扣,要求推翻认罪决定,遭法官拒绝,更著陪审团即把他定罪。
被告作出了认罪决定后,是否便不能改变?有大律师指,这视乎被告提出的理据是否充分,如本案的被告,声称不知道开审后判刑折扣大减为就,就无大说服力了。而认罪的时间,亦对其刑期扣减,有很大关系。
误解减刑折扣非推翻定答辩理由
被告张子康(28岁)称,以为在现阶段认罪,仍可获20%的刑期扣减,惟后来才知他现可享的刑期扣减,可能连两成也不够,他认为遭律师误导,因而要求推翻认罪。惟法官认为他理据不足,拒绝他的申请。
大律师潘展平指出,对刑期扣减的认知错误,并不构成推翻认罪的理由。一般而言,如被告认为自己没有干犯相关控罪,是无辜的,但因某些原因。如“畀人氹”,受误导下才认罪,才可被视为推翻认罪的理由。
过往开审前认罪多可获三分一刑期扣减
就刑期扣减方面,在过往做法,被告无论在答辩或开审前认罪,为反映被告的悔意及减省法庭时间,一般可获起刑点的三分一刑期扣减,即若法官认为一名被告的罪行严重性,认为刑期应达15年,认罪可获减三分一刑期,会即将刑期定为10年,若加上其他求情因素,或可获更多扣减。
上诉庭2016年定新量刑指引
惟上诉庭于2016年9月下新的量刑指引,认为在答辩时已第一时间认罪的被告,应较在审讯前才认罪的被告,获较多的刑期扣减,故在新指引下,答辩时已认罪的被告,才可获三分之一的刑期扣减;审讯首天才认罪的,只会获20%的刑期扣减;若在审讯中途才认罪,其扣减比重会更少。
开审后才认罪减刑折扣更少
由于被告在2016年12月才干犯本案,当时上诉庭新指引已生效,故他在开审后才认罪,且在女事主已作供一天后才认罪,根据新的指引,他可获的量刑扣减大可能会少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