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族党倘被禁运作即属非法社团 干事或成员可被判监禁2至3年
撰文: 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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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中午(17日)见记者表示,局方首次引用《社团条例》,考虑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他指,助理社团事务主任引用《社团条例》151章第8条,基于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等,建议他行使条例作出命令。他强调现时未有决定,但一旦发出命令并刊宪后,香港民族党将被定成为非法社团,作为社团的干事、成员或参与活动均属犯罪,可被判最高监禁两至三年。
1. 政府引用什么条例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
警方助理社团事务主任引用《社团条例》151章第8条,建议保安局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李家超强调,主任建议的理据是基于第8条1(a)而非1(b)。
(1)如
(a)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b)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
社团事务主任可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运作或继续运作。
2. 政府禁止社团运作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李家超指,已向香港民族党发信,给予对方21天内作出申述,他会在21日后或收到民族党陈词或书面申述后,才作出决定。根据条例,一旦该项命令在宪报刊登,即属生效,属非法社团;如该项命令指明于较后日期生效,则在该指定日期生效。
3. 香港民族党可否对该命令作出上诉?
根据条例,若社团的干事或成员因保安局局长所作的命令而感到受屈,均可在该项命令生效后30天内,就此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上诉,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确认、更改或撤销该项命令。
4. 若社团被定性为“非法社团”后会有何后果?
任何属非法社团的干事、成员、或参加集会等,即属犯罪,刑罚包括罚款及监禁,监禁年期最高为2年至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