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樽征费料明年中推行 每公升容器拟收1元 重复用5次可获豁免
撰文: 张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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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于2005年提出饮品容器生产者责任制,经过逾十年时间,终于立法有期。环保署今日(12日)递交立法会的文件显示,本港料于2019年年中前全面实施玻璃饮料容器计划,届时关征费水平将以每公升玻璃容器容量计,约为一元左右,但确实征费水平仍尚待仔细检视,将于今年第四季公布。环保署指,若饮料供应商选择回收重用玻璃容器,减废率达80%或以上,即每个玻璃容器可重复使用5次或以上,则可豁免征费。
奶类、汽水及酒精饮品须缴付征费
环保署指出,本港每年弃置约9万公吨玻璃容器,占都市固体废物量2.3%。由于玻璃容器的剩余商业价值低,大多被弃置于堆填区,较少回收再用或循环再造。
环保署将于今年内把《受规管物品规例》提交立法会审议,届时规定向本地供应以玻璃容器盛载饮料的供应商,不论酒精及非酒精类饮品,均需须向环保署登记为“登记供应商”,并须就其在本港“分发”或“耗用”的受规管物品缴付容器循环再造征费。即奶类、汽水及酒精饮品供应商均须缴付征费。
环保署计划今年内把《受规管物品规例》议案提交立法会审议,期望可于2019年年中前全面实施征费。同时,当局会继续加强宣传和公众教育工作,并联同玻璃管理承办商推广循环再造和妥善回收玻璃容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