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报涉违例报道保释条件 律政司今撤销传票

撰文: 香港01记者
出版:更新:
律政司撤销针对两报的票控。(资料图片)

警方早前指《苹果日报》及《明报》,于2015年10月4日刊登一篇法庭报道,透露了被告于庭上申请保释的内容及被告的案底纪录,遂票控两间公司及《苹果日报》总编辑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但律政司今(5月12日)指,认为有关报道没有恶意,对审讯亦没有不良影响,故撤销该5张传票。

被告为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总编辑陈沛敏,以及明报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P条,最高罚则为罚款5万元及监禁6个月。

律政司强调尊重言论和新闻自由

律政司今午发声明指,2015年10月司法机构就一份本地报章可能触犯第9P条的事宜转介予律政司考虑。警方完成调查后,确认有两份本地报章分别发布一篇涉及一宗性罪行的报道,披露被告在申请保释期间,裁判官所知悉的他过往的刑事纪录。这两份报章随后被检控。

在发出传票后,部分相关人士的法律代表向律政司作出申述,称由于过往甚少涉嫌违反第9P条的检控,一些传媒存有新闻机构刊载第9P条第(2)款以外的事宜最少会被容忍的观感。律政司认为这种观感毫无根据,亦从来没有作出会造成或导致这种观感的任何申述。

然而控方考虑本地媒体存有上述观感的可能性、对今次个案的被告是否公平的、无故意违反法例的意图、重犯机会微、加上案中涉及性罪行的被告随后已认罪,有关报道并没有对其造成实际不利,所以决定撤销传票。

律政司不排除日后检控违反个案

律政司强调完全尊重言论和新闻自由,但有责任确保妥善执行刑事司法制度以及所有刑事审讯公平进行。因此律政司借此机会强调订定第9P条的重要目的。律政司会根据《检控守则》,在足够证据和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考虑检控日后违反第9P条的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