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云尼风球】劳工处:雇主雇员应预先订立台风暴雨下工作安排

撰文: 温伟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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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台今(6月7日)发出今年首个3号波,劳工处今日提醒雇主应尽早预先订明员工在台风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劳工处发言人指:为避免争拗及混乱,雇主应预先订明雇员在台风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及应变措施。

劳工处称,在拟订及执行有关安排时,雇主应优先考虑雇员在工作地点和往返工作途中的安全问题,并应弹性处理。在可行范围内,雇主亦应先咨询雇员。

劳工处指,工作安排的内容应包括:在天文台发出各类型台风信号或暴雨警告时,雇员是否需要上班;在工作期间,如台风信号或暴雨警告发出,雇员是否可以提早下班及其相关安排;台风信号或暴雨警告取消后,未上班的雇员何时需要复工及其相关安排;在台风或暴雨下,雇员如上班、迟到或缺勤,工资及津贴的计算方法;及在台风或暴雨下,雇主会否提供交通工具给需要往返工作地点的雇员,如有,其相关的交通安排。

天文台预测本港今日多云,有狂风骤雨及雷暴,雨势有时颇大。(黄伟民摄)

劳工处发言人补充:“雇主应确实评估在台风或暴雨警告下的必要人员的需求,并只要求绝对必需的人员在恶劣天气下上班。当天气情况继续恶化,公共交通工具即将暂停服务,雇主应尽快让雇员提早下班。”

当天文台在工作时间内发出八号预警,表示天气情况会继续恶化,雇主应尽快安排雇员分批下班。为确保雇员安全和赶及在公共交通服务停止前回家,一些行动不便的雇员(例如怀孕及肢体伤残雇员);需依靠容易受恶劣天气影响的交通服务(例如渡轮服务)返回居所的雇员;以及于偏远地点工作或居住的雇员(例如离岛),应获准优先下班。其他雇员应按他们返家路程的距离或所需时间分批下班。

在可能的情况下,雇主应向仍须在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往返工作地点的雇员提供接送服务,或向他们发放特别交通津贴,以作鼓励。

展望未来一两日有狂风骤雨及雷暴。(黄伟民摄)

劳工处亦提醒雇主,应遵守《雇佣条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雇员补偿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下,应负的法定责任及规定。如雇主要求雇员在台风或暴雨警告下工作,他们必须确保工作危险因素受到适当的控制,以及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危险程度减至最低。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在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如雇员在该日的工作时间开始前或终止后四小时内,以直接路线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点途中,或在下班后由其工作地点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雇主必须负起补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