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随身摄录片段四年间增86% 25条片涉公众活动保存逾558日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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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为前线购置随身摄录机,料在2021年可达至“一人一机”。据保安局回复立法会文件显示,警方于2017年利用随身摄录机共拍摄有384条片段,较2016年增20%、亦较4年前增约86%;截至今年2月底,有67条片段已保存超过31日、更有25条片段被保存超过558日,92%属于公众活动中录影所得。至于在公众活动期间利用数码手提摄录机拍摄的片段,于2017年有385条,较曾发生占中及旺角骚乱的2014及2016年下跌,惟截至今年2月底,有457条片段已保存超过31日、390条片段更保存超过558日,约95%用于证物用途,其余片段警方则指是调查之用。

在大型公众活动中,警方也会使用随身摄录机。(资料图片)

据保安局向立法会特别财委提交文件,警方目前有超过1,600部随身摄录机,认为有“显著成效”,并将透过提升至第四代指挥及控制通讯系统,将随身摄录机与无线电对讲机结合推行。警方初步估计,可于2021年为每位前线军装警务人员配备随身摄录机。

据警方统计,由2013年至2017,警方透过随身摄录机拍摄的片段数目同比上升,由2013年的55条片段,大增86%至去年的384条。而截至今年2月28日,警方有67条相关片段保留超过31日,有25条片段,包括23条片段涉公众活动,保存逾558日,理由是“调查或作证物用途”,当中1条属“其他合法用途”。

第四代系统投入服务后,部分对讲机会和随身摄录机结合。(资料图片)

不过据警方网站所指,录影片段如不具任何调查或举证价值,或作其他合法用途,均须于摄制日期起计31天后销毁。被摄录人士有权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要求查阅有关资料。

另外,警方于公众活动期间以数码手提摄录机拍摄的片段,2017年共有385条,截至今年2月28日,有457条片段保留超过31日,有390条片段保留超过558日,大部分原因指是作证物用途,并有部分属调查用途。

据文件指,警方只会在有需要时摄录群众游行,用作日后参考、检讨或训练用途。警方并只会在“社会安宁或公共秩序可能或已经受到破坏的情况下,或有人干犯刑事罪行时”,才会利用数码手提摄录机记录及搜集证据。

民权观察成员王浩贤认为,有关片段保存逾年半原因包括“调查”,质疑若警方有足够证据即可与律政司提出证据,毋须等待,忧时日太长,事隔数年才提检控,不利于事主抗办。他认为,有关录影片段的保存准则、保存日子上限等,目前都只是由警方内部监察及把关,认为应增加透明度,主动向公众清晰交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