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雄抢文件案 官指条例或限制议员言论 裁控罪不恰当

撰文: 许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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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长毛”之称的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被指前年11月在立法会讨论横洲事件时,涉抢去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的文件,被票控藐视罪名,惟辩方质疑条例限制议员辩论的言论,而梁亦是首位被这罪检控的议员,质疑条例不适用于议员。裁判官今(5日)在西九龙法院下裁决,认同议员须在不怕承受刑责下作辩论,裁定条例不适用。这裁决意味控方不能继续以这控罪检控梁。控方即表示或考虑上诉有关决定,案件押后至下周五(16日)以让控方取指示决定案件去向。

梁国雄被指在发展事务委员会和房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上,因不满局方未能提供文件,到马绍祥座位前取走文件。(立法会影片截图)

梁国雄被控于2016年11月15日扰乱立法会委员会会议,令其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梁在庭外形容裁判官裁决“干净俐落”,对于裁决是否还他公道,他则称言之尚早,因控方仍未决定是否会上诉。又指希望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对可以像狗一样对法治忠诚。

控方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条,任何人在立法会或其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引起或参加任何扰乱,致令立法会或该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即属犯罪,可判处罚款1万港元及监禁12个月。

条例或影响对议员言论自由的保障

裁判官严舜仪裁决指,上述条例适用于立法会一般程序内中发生的普通刑事罪行,如袭击他人等,若会上的言论或辩论自由需要受到局部限制,就要将影响减至最低,以免出现寒蝉效应,令议员无法做核心工作,故认为条例不应涵盖立法会议员,因为若条例能对议员作出提告,便会违反法例对议员言论自由及辩论自由的保障,令议会不能有效运作。

她续指,若要令议会有效运作,议员在立法会需在不害怕承受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提出他相信需提出的意见作辩论,又指出,若要终止会议,不只是言论,也包括行动,例如集体离场,这些行为都不应被起诉,而现有的立法会已有方法去规范议员的行为,故裁定条例不适合在本案中提出检控。

梁国雄指裁决是否还他公道至今仍言之尚早。(许家希摄)

辩方争辩法庭不应介入议员言论

辩方早前争议,案发时会议一度暂停,梁被逐出议事厅,马绍祥最终获归还文件,但事发翌日马绍祥决定报警,今次是首次有立法会议员被控涉案条例。

辩方质疑,控方错误地诠译条文中的“任何人”,若一并阅读17(a)及(b)条,该条应只局限被传召上立法会,在宣誓下作供的人,不适用于议员。而且根据宪法的不干预原则,法庭不应介入议员在立法会会议进行期间的言论或行为。

控方庭上透露仍未决定是否就裁判官的决定上诉,裁判官将案件押后至本月16日再提讯。

案件编号:ESS 1696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