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天败诉】汤称确立选举主任权力 张达明:周庭有机会胜诉 

撰文: 李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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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去年就选举主任取消其参选2016年立法会资格,向法庭提出选举呈请,事隔9个月,审理案件的法官区庆祥今午(13日)颁下书面裁决,驳回陈的选举呈请。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裁决确认了提名表格中要求参选人声称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是实质的要求,并非只是程序或表格上的要求,故需要接受选举主任的权力及决定,选举主任有权力及责任厘清提名表格上的声称是否真确。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则认为,判词曝露律政司曾经同意在作出是否撤销陈浩天参选资格前,必须给予当事人解释的机会,与处理香港众志周庭参选资格的做法不同,反映政府取消周庭参选资格一事属于政治决定。

选举呈请败诉后, 陈浩天表示会继续寻求律师意见研究上诉。(余俊亮摄)

书面裁决指出,在香港法例下,选举主任的权力不只限于参选人的申请表格,他们亦有权裁定参选人的提名是否符合要求,故认为选举主任有权参看其他资料,以决定陈在提名时是否拥护《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等条件,但强调选举主任虽有这个权力,也须有明确证据,并让参选人有辩解机会,才能拒绝他人参选。

汤家骅表示,需要留意裁决中指选举主任如无其他证据下,需假设提名表格的声明是真确,如不接纳有关声明,须有强而有力的理据并给予受影响人士提出辩护。他认为,虽然不可指其他被取消资格个案的决定违宪,但可质疑选举主任决定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公义上的要求,例如选举主任有否给予受影响人士辩解机会等。

张达明认为,当局撤销陈浩天参选资格的做法与处理香港众志周庭参选资格做法不同,反映政府在取消周庭参选资格一事上没有根据法律行事,属于政治决定。梁家杰亦认为,选举主任在撤销周庭参选资格前,并无给予她答辩机会,故倘周庭提出呈请有胜算。

资深大律师梁家杰亦认为,周庭提出选举呈请,有机会胜诉。

张达明认为,当局撤销陈浩天参选资格的做法与处理香港众志周庭参选资格做法不同,反映政府在取消周庭参选资格一事上没有根据法律行事。(资料图片)

香港民族党发表声明表示,陈浩天将与律师研究是否上诉。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认为,今次法院的裁决考虑到《选举法》、《基本法》及人大对《基本法》104条释法,估计今次案件有机会上诉至上诉庭及终审法院。他又认为,政府将来可考虑检视选举法例,清晰列明选举主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