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声明书疑遭房署职员误导 六旬翁新年前要迁离公屋:只可瞓街
对基层而言,公屋上楼是唯一安居的希望。不过,现年62岁的黄先生声称,早前被房署外判公司的临时职员误导,未有于公屋声明书上填写其妻子来港定居,后来更被房署控以虚假陈述。虽然事件到最后,房署撤回起诉,但却要求二人于新年前搬走。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涂谨申批评,事件并不公,要求房署暂缓迫迁令,又指黄先生已就事件申请法律援助,未来或会协助他作司法覆核。房屋署回应指,个案中的事主曾经就房屋署的迁出通知向上诉委员会(房屋)提出上诉,但委员会经聆讯后维持原判;房署又指,已得悉事主可能提出司法覆核。由于个案可能进入司法程序,因此不便进一步评论。
黄先生于2010年申请轮候一人公屋,翌年与内地伴侣结婚,由于妻子暂未获批单程证来港,故无法将她的名字加入公屋申报表内。
职员称声明书不用填写妻子资料
直至2015年,黄先生获分配洪水桥洪福邨单位,当年8月可收楼;于妻子获批单程证及申请办理身份证后,二人带备结婚证书、单程证及“行街纸”,办理入伙及加名手续。
不过,当时房署临时职员却称其妻未有身份证,故不用于声明书填写她的资料,要求取得身份证后才“加名”。黄先生指,当时他按照职员指示,在声明书写道妻子居于内地,至今仍未获单程证或身份证来港定居。
房署要求2月6日前要搬走
后来黄先生于10月份入伙后,与妻子带同其身份证等文件,到管理处办理“加名”手续。不过,房署发现黄先生作出声明时,其妻已取单程证来港,故控以虚假陈述。虽然后来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但却要求今年2月6日前要搬走。
黄先生称现已年纪大,加上患有心脏病,若要搬走,已无能力再租楼,“只可以瞓街,房署逼到我走头无路。”他又指,当时他不熟悉程序,批评被房署职员误导。
涂谨申批事件不公
涂谨申表示,于警方口供上,该职员已表明忘记当日办理入伙手续,而黄先生说法如一,故可信性高。同时,上诉委员会更有委员同意,黄先生有可能曾向职员出示其妻子的单程证或临时身份证,再加上黄先生一直与妻子一同到房署办理手续,故无隐瞒她未来港定居。
他认为,既然房署证据不足,后来更撒回起诉,房署不应收回单位。他批评,房署的工作指引欠清晰,有必要就外判职员加强训练。
房署指事主曾提上诉 但结果维持原判个案中的事主曾经就房屋署的迁出通知向上诉委员会(房屋)提出上诉,但委员会经聆讯后维持原判;房署又指,已得悉事主可能提出司法覆核。由于个案可能进入司法程序,因此不便进一步评论。
根据香港法例《房屋条例》(第283章) 第26(1)(c) 条的规定,任何人于申请公共房屋时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
如申请人作出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不论是否因此被起诉或定罪,房委会均可取消其公屋申请及引用《房屋条例》(第283章)第19(1)(b) 条向户主发出迁出通知书,终止藉虚假陈述/虚假资料而获得编配公共房屋的租约。
当房委会所发出的迁出通知书届满后,房屋署须执行收回单位行动。倘若户主家庭未能另觅居所,房屋署可安排他们入住新界区临时收容中心,有关家庭经核实为无家可归,并符合其他有关资格,可申请入住新界区中转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