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办指引收投诉21日内巡查 申诉专员批不符大众期望促缩短时限
自2007年本港实施室内禁烟已11年,但仍不时见有烟民违反禁令,向控烟办投诉是否能打击违例吸烟呢?香港申诉专员公署主动调查发现,控烟办指引是于收到投诉21天内进行首次巡查,与大部分投诉人的期望出现落差,促缩短时限。公署又指,控烟督察进入场所巡查瞬间,烟民便会立即丢掉香烟,促加强便衣人员执法角色。针对法例上的不足,申诉署亦建议,纵容违例吸烟的场地管理人负上刑责。
香港申诉专员公署主动调查食物及卫生局和卫生署辖下的控烟办公室处理违例吸烟的机制,发现跟进投诉的指引未能与时并进。根据控烟办的内部指引,控烟督察会于收到投诉后21天内进行首次巡查,公署认为跟大部分投诉人的期望出现落差。
港铁坑口站违例吸烟 控烟办接投诉9日才处理
高级调查主杨德健透露其中一个投诉个案,投诉人向控烟办投诉港铁坑口站有人违例吸烟,并指明事发时间为早上8至9时。但控烟办在收到投诉后9日才进行首次调查,但3个巡查时间亦并非投诉人所指明的时段,须经由申诉专员公署转介后,有关人员才于指定时段巡查,当日便成功票控两名人士,反映控烟办处理投诉时僵化和敏感度不足。
促控烟办积极研究把首次巡查的时限缩短
公署促控烟办积极研究把首次巡查的时限缩短,考虑就不同地点订立优次,例如同一时间接连收到多宗投诉的地点、同一地点发现多人吸烟场所负责人不合作等,并应订立更短的巡查时限,以符合市民的期望和反映其执法决心。
促控烟办加强便衣执法角色
公署又发现,不少投诉人向该署表示控烟督察进入有关场所的瞬间,烟民便立即丢掉香烟,以致执法效力大减,建议控烟办应安排便衣人士执法,然而控烟办认为,为保障执法人员的安全和有效控制场面,以及避免不法之徒冒认职员行骗,督察执行职务时必须穿著制服。公署认为,特别是在举证上,如作为目击证人、勘察等,都可加强便衣人员在执法方面的角色。
除了单倚赖控烟督察巡查,公署促控烟办加强与证人合作,指吸烟是瞬间行为,若市民愿意提供口供及出庭指证,控烟办成功检控违例吸烟人士的机会大增,认为卫生署要加强宣传,令更多市民愿意挺身指证,加强控烟成效并增加阻吓作用。
申诉专员公署批评食物及卫生局和控烟办公室在打击违例吸烟执法上9项不足:
不足 | 申诉专员公署建议 |
1.夜间执劝不足 | 卫生署应研究加强夜间执法行动,重点打击“须加强巡查地点”。 |
2.人手不足,流失率高 | 卫生署应检视是否需要增加控烟办人手、检讨流失率高原因。向诉投人了解违例吸烟情况在甚么时段出现,避免浪费人力。 |
3.跟进投诉的指引未能与时并进 | 卫生署应缩短作出首次巡查的时限,订立巡查优次。 |
4.加强与控烟督察以外的主要证人合作 | 卫生署应加强宣传,鼓励目击者指证违例人士。 |
5.加强便衣人员执法 | 加强便衣人员执法角色。 |
6.食卫局和卫生署未有妥善协调控烟执法工作 | 食卫局应寻求设方有效的协调机制。 |
7.政府部门未能以身作则,做好场地管理人的职责 | 应督促和鼓励场地管理人履行责任。 |
8.场地管理人不履行控烟条例的规定、无须受罚 | 食卫局应考虑检讨法例,令默许违例吸烟的场地管理人负刑责。 |
9.就娱乐场所施加相关禁烟牌照条件 | 食卫局应与不同发牌机构和律政司商讨,将执行控烟工作加入发牌条件。 |
建议纵容违例吸烟的场地管理人负上刑责
针对法例的不足,申专员建议食卫局应参考外国经验,检讨法例,令默许或纵容违例吸烟行为的场地管理人负上刑责,特别是针对员工违例吸烟行为;同时食卫及卫生亦应与不同发牌机及律政司商讨,如何透过各自的条例加入发牌条件,令场地管理人必须行控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