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被DQ】陈弘毅:法庭尚未澄清选举主任权力
参与港岛区补选的香港众志常委周庭,因其政党政纲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被选举主任取消参选资格。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表示,去年人大就基本法104条释法第1条,已确立本港参选要求,参选人士须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但他认为人大释法条文与选举法未有“充分衔接”,目前未有明文赋予选举主任有权按候选人政治主张,去判断是否拥护《基本法》,继而取消参选资格。
陈弘毅表示,目前选举法有不清晰的地方,尚未厘清选举主任有几大权力。他未回应选举主任是否滥权,但形容今次周庭被“DQ”的情况,与2016年立法会补选,选举主任取消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参选资格的决定相类似。当时陈浩天是主张港独,被“DQ”原因是未能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政府。
陈浩天选举呈请尚未颁布判决
陈指,去年高等法院已审理陈浩天选举呈请,但尚未颁布判决,形容案件关键,决定他们有无权力按参选人政治主张,即是否拥护《基本法》等,而否决参选资格。但他估计案件会上诉至终审法院才会有最终判决,需时两年。
至诉如何构成不拥护基本法?他指自己未审视众志政纲,不确定是否违反基本法,但即使他们不是明文提倡港独,但他认为用常理评论,如有团体提倡自决,而自决意义是包括香港可通过公投而选择独立或一国两制,就可被视为与港独主张相类似。
汤家骅指选举主任DQ参选人如同交警抄牌
民主思路召集人、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指,参考众志政纲提及“全民自决”及策划“公投”等,认为有可能令人觉得港独是选项,凭其政治理念,反映不会真诚拥护《基本法》,认为选举主任决定是“引述事实”。
汤续指,选举主任决定是有政治考虑,因他们需要考虑参选人政治理念是否符合基本法。不过,政治考量就未有凌驾法律,他以“抄牌”的交通警察做例子,他们只是按法律去做决定。
汤指,若法庭确立选举主任决定,代表民主发展受影响,“喺香港谈民主,讲选举,需要规范于《基本法》框架之内”,而这是香港实践一国两制的代价。他认为若要维护香港言论自由、温和及多元化社会等核心价值,需要付出代价,“要付出少少,尊重国家体制,我觉得唔系一件好过分嘅要求。”
政府今早发声明指,认同及支持选举主任决定一名候选人因不符合《立法会条例》第40条的规定,其提名为无效;而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与法例要求的声明内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区的内容违背。
香港众志强烈谴责选举主任取消周庭的参选资格,批评是政治决定,完全没有法律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