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被DQ】选举主任解释决定:周庭不拥护《基本法》不效忠香港

撰文: 陈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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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众志常委周庭被裁定参选立法会港岛区补选提名无效,选举主任就决定提供3页纸解释原因。附页指根据立法会条例,候选人必须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周庭在提名表格列明政治联系为“香港众志”,基于该党认为香港可“自决”公投是否独立,周庭作为香港众志核心成员,定必推动该党主张,从表面看来,她并不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
选举主任又指最近新闻资料并无显示周庭放弃或改变她对香港众志的认同,并且代表该党参选,因此信纳她不拥护《基本法》及不效忠香港。
从以上推论,选举主任认为即使周庭签署了声明及确认书,是没有真心及真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因此裁定她提名无效。

香港众志周庭被DQ,无法参选2018年3月11日的立法会补选。(资料图片)

引用报道指香港众志同意可公投独立

香港岛地方选区选举主任邓如欣在解释中表示,她在香港众志的网站上,留意到香港众志采用“民主自决”为最高纲领,当中一篇于2016年6月27日刊登在《明报》的报道,详述了“民主自决”这纲领的三个主张及民主自决运动五大方向,她引述了文章中一段:“‘50年不变’后的前途问题应以香港人的意愿为最终依归。所以香港众志主张透过具宪制效力的前途公投,由香港人共同认受香港主权和宪制。即使香港众志并不提倡港独,但为着体现‘主权在民’的理念,我们同意公投应该包括独立和地方自治等选项,而不管未来的主权状态和宪政框架如何改变,大前提必然是要给予港人实践民主自治。”

邓如欣指她考虑了法律意见后,信纳香港众志所推动以及上述文章所详述的“民主自决纲领与《基本法》中实施的“一国两制”的原则相违背。

邓如欣在媒体报导中得知,周庭是香港众志的创党成员之一,她认为周庭在创党时的意图必定为推动和宣扬香港众志“最高纲领”中的“民主自决”主张。(资料图片)

指称根据报道周庭是众志核心成员

邓如欣又指她根据广泛报道得知,周庭是香港众志的创党成员之一,她认为周庭在创党时的意图必定为推动和宣扬香港众志“最高纲领”中的“民主自决”主张,又指周庭没有与香港众志解除联系及由创党起一直担任香港众志的关键代表角色可见,周庭一直认同这一主张。因为周庭与“香港众志”的联系,从表面看来,周庭并不拥护《基本法》或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周庭被DQ的解释上,选举主任提到,她有留意罗冠聪在2016立法会换届选举中的提及被裁定有效。(资料图片)

罗冠聪前年提名有效因未有人大释法

邓如欣又指参选人可自愿决定是否在提名表格上填写政治联系,但周庭在报名表上明确表示她的政治联系,认为周庭已清晰明确地表达她是代表香港众志参加是次立法会补选并认同该党“民主自决”主张的讯息。

邓如欣主动提及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另一位香港众志创党成员罗冠聪的提名被裁定有效。但她认为每宗提名个案都必须独立处理,她在决定时亦须考虑提名期当时的情况,在评定周庭的提名的过程中,她考虑了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之后的发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基于以上种种理由决定周庭提名无效。

人大在2016年11月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释法,指出香港“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岛地方选区选举主任就周庭提名是否有效的决定通知书的附页的中文译本)

决定候选人周庭的提名为无效的理由

1. 《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规定:候选人的提名表格须载有一项示明该候选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该声明”),否则不得获有效提名,该声明载列于提名表格第二部分第5段。周庭已签妥及在2018年1月18日交回该声明以及确认书。

2. 此外,选举管理委员会拟备了一份确认书供选举主任使用,借此让每位候选人确认于签署提名表格内的相关声明时,已清楚明白《基本法》第一条、第十二条及第一百五十九保第四款,明白法例的要求和相关责任。根据确认书内容,候选人确认明白拥护《基本法》,包括拥护上述伤文。周庭已签妥确认书,并于2018年1月18日交回。

3. 我亦注意到在周庭提交的提名表格中,政治联系一项申报为“香港众怎”。

4. 香港众志网页(https:// www.denosisto.hk)所公布的资料显示,香港众志采用“民主自决”为最高纲领,一篇刊登于2016年6月27日明报,题为“香港众志:民主自决此际起航-我们的自决运动路线图”的文章(该文章现仍刊登于众志网页),详述“民主自决”这纲领的三个主张及民主自决运动五大方向。关于推动“主权在民”的原则,文中提到:
“‘50年不变’后的前途问题应以香港人的意愿为最终依归。所以香港众志主张透过具宪制效力的前途公投,由香港人共同认受香港主权和宪制。即使香港众志并不提倡港独,但为着体现“主权在民”的理念,我们同意公投应该包括独立和地方自治等选项,而不管未来的主权状态和宪政框架如何改变,大前提必然是要给予港人实践民主自治。”

5. 考虑了法律意见,我信纳香港众志所推动以及上述文章所详述的“民主自决”纲领与《基本法》中实施的“一国两制”的原则相违背。

6. 据广泛报导,周庭是香港众志的创党成员之一。据报导,周庭自香港众志成立以来一直以不同角色担任其代表,例如副秘书长和常委等。作为香港众志的创党成员,周庭在创党时的意图必定为推动和宣扬香港众志“最高纲领”中的“民主自决”主张。从周庭没有与香港众志解除联系及由创党起一直担任香港众志的关键代表角色,可见她一直认同这一主张。因为周庭与“香港众志”的联系(即她作为创党成员及代表,认同该主张中的“自决”理念),从表面看来,周庭并不拥护《基本法》或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7. 最近的新闻资料并无显示周庭已改变她的意向或放弃她对该主张的认同。事实上,这些资料正面地确认周庭与香港众志的联系以及显示周庭继续代表香港众志行事,包括代表该组织参加是次立法会补选。

8. 周庭在其提名表格中宣称其“政治联系”为“香港众志”。是否填写提名表格中“政治联系”一栏全属自愿,可是周庭却选择了明确表示她的政治联系。由于周庭在其提名表格中宣称其“政治联繋”为“香港众志”,她清晰明确地表达了,在呈交提名表格时,她是代表香港众志参加是次立法会补选,以及她认同该党“民主自决”主张的讯息。因此,由于周庭代表香港众志以及她认同“民主自决”主张,我信纳她不拥护(亦没有意图拥护)《基本法》及不效忠(亦没有意图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9. 周庭已签署《立法会条例》第40(1)(b)(i)下的声明及确认书。由于签署确认书只属其中一个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因此仍需进一步考虑有没有具相反指向性的资料。周庭在其提名表格中宣称其“政治联系”为“香港众志”的事实清楚显示,她在签署声明及确认书时是没有真心及真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意图。

10. 我留意到在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另一位香港众志创党成员罗冠聪的提名被裁定有效。但每宗提名个案都必须独立处理,决定时亦须考虑提名期当时的情况,在评定周庭的提名的过程中,我考虑了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之后的发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11. 经考虑上述所有事项以及法律意见后,我不接纳周庭作出了一项符合《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规定的声明。因此,我决定周庭的提名为无效。

邓如欣
香港岛地方选区选举主任
2018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