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旺藐视法庭】黄之锋再获准保释等候上诉 黄浩铭申请被拒
2014年占旺清场,其中16名占领人士被指违反禁制令,早前被裁定刑事藐视法庭罪成,其中“双黄”黄之锋及黄浩铭分别被判监3个月及4月15日,今(23日)在上诉庭申请保释。两位法官张举能及林文瀚审理今准黄之锋保释等候上诉,黄浩铭的保释申请则被拒。黄之锋现准以1万元现金保释,期间不准离开香港,需居住在报称地址,并到警署报到。
法官又指,就黄浩铭的保释申请,认为他就定罪的上诉理据,并无可争辩的空间,故拒绝批出保释,但定于3月5日就黄浩铭的案件进行上诉正审聆讯。
黄之锋指他年轻应酌量减刑
黄之锋和黄浩铭就上诉各提出3项理据,已认罪的黄之锋主要质疑原审法官判刑过重,错误裁定他在案中担当领导角色,亦没有考虑他年轻而酌量减刑。律政司庭上回应指,黄之锋案发时站在占领区当眼的位置,又不断发问质询执达吏,甚至与代理人发生口角,原审法官根据这些证据,足以裁定黄有领导角色。
至于黄之锋案发时未满21岁这个问题,律政司认为原审法官已考虑到《刑事诉讼条例》109条针对少年犯的规定不适用,显示原审法官清楚黄年纪尚轻,但仍坚持判监才是唯一恰当刑罚。
律政司指原审官无原则性犯错
高院首席法官张举能翻查同案多名被告的判刑后,却发现黄之锋和黄浩铭在案中同样担当领导角色,黄浩铭不认罪判监4个半月,黄之锋认罪却只获减刑至3个月,可见原审法官没有考虑黄之锋的年龄,而给予任何额外扣减。张官质疑,即使《刑事诉讼条例》109条不适用,判监毋可避免,但原审法官是否可考虑刑期的长短?律政司认为,原审法官在考虑黄的量刑时,没有原则性犯错。
黄浩铭只就定罪上诉
黄浩铭今次只就定罪上诉,他质疑原审法官错误引用案例演绎犯罪意图,又忽略了他曾尝试离开现场,但不成功才被捕。黄浩铭争议案发当日执达吏没有完成警告,便由警察作出所谓的最后警告和清场,不符合程序。律政司却反驳,执达吏曾作出5次警告,之后才依法要求警方协助,警方警告亦非常清晰,但黄仍选择留在原地。
只有“双黄”被判入狱
本案原有20名被告,其中4人早已认罪及判缓刑,余下16人,包括7名认罪被告:黄之锋、岑敖晖、周蕴莹、朱纬囵、张启康、蔡达诚、司徒子朗;及经审讯后裁定罪成的9名被告:黄浩铭、朱佩欣、郭阳煜、赵志深、陈宝莹、关兆宏、熊卓伦、冯启禧及麦盈湘。最后只有“双黄”被判入狱,其余被告则大多判入狱1月及缓刑1人,部份亦要罚款1万,另司徒子朗须入狱6星期及缓刑1 年半,他亦须罚款1万。
案件编号:HCMP774、776-781、783、784、787-789、791-79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