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前寿司创办人郑威涛 另开板长被裁抢生意 终极败诉

撰文: 朱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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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前寿司创办人之一郑威涛另开板长寿司抢客被告,今上诉失败需交还利润。(取自板长 • 板前寿司(香港)fb)

连锁寿司店“板前寿司”创办人郑威涛,被生意拍档指他私下开设其他“板前”分店和另一品牌“板长”抢生意而引发商业纠纷,郑去年被上诉庭裁定败诉,需交出有关利润。郑不服向终审法院提终极上诉,终院今下判词驳回郑的申请。

终院法官大比数裁定郑败诉

终院法官以大比数裁定,郑在没有得到首间板前寿司店其他股东同意下,私下开设其他公司经营分店,与首间店争生意,及夺去主店生意。他作为首店公司董事,有责任以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而他却违反了这责任。

以自己名义再开设板前、板长分店损股东利益

郑与生意伙伴潘嘉闻早年在香港合作经营日本拉面店“味千拉面”,二人于2004年再合作,成立骏涛有限公司经营第一间位于尖沙嘴的板前寿司。惟潘指郑后来以自己名义开设多间公司,并经营多间板前及板长分店,令他们合营的首间店舖的利益受损。

潘指郑的行为违反冲突法则,即指如董事这类受信人,不可令自己和公司的利益有冲突,于2011年间入禀代表其他股东向郑兴诉,并要求与郑瓜分分店收益。

郑于2013年原审时,原审法官裁定其他股东有违合约在先,裁定郑胜诉。潘的一方提出上诉,上诉庭去年推翻原审决定,裁定郑败诉。郑遂向终院提终极上诉。

终院今以大比数裁定,郑并无得到股东同意或默许他开设其他餐厅,而他开设的分店又确与首店的生意造成竞争,故裁定他有违反董事的受信责任。

案件编号:FACV17/2015